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1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屆業主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業主大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__________小區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稱業主代表大會)。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就物業管理事項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
第三條 業主大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管理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四條 業主大會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和監督和指導,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業主代表
第一條 業主代表需公益事業、愿意為業主服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非業主也可擔任業主代表。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成多層業主代表區,每一棟樓一個單元選舉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別墅區按區選,各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代表區的劃分辦法,應根據戶數多少,首次由業主委員會籌委會決定,以后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條 每一業主代表區半數以上的業主參加投票有效,獲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第四條 業主代表區半數業主聯名可以罷免業主代表,并應同時按照本議事規則選舉新的業主代表。
第五條 業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應按照本議事規則選舉新的業主代表。
第六條 新的業主代表任期為本屆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第三章 業主代表大會
考慮到經濟與效益和人口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代表大會代替。
第一條 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每屆業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應負責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將業主代表大會的時間、內容、地點等內容公布。經百分這二十以上的業主代表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該項提議之日起二十天內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利:
業主代表大會可以將第二條部分權利授予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但下列事項除外: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職責。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企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業主代表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得違反業主公約,并應當在二十日之內向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所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代表大會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事項無關的決議、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代表大會對物業管理重大事項作出的有效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其他業主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條 業主代表大會設立業主委員作為執行機構,其成立以物業管理部門備案為準。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事業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代表擔任。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業主委員由十三名委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其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對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代表大會監督。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投票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如今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包括: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3.具有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4.遵守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5.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6.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
7.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第五章 投票權與候選人的提出
第一條 參加業主代表選舉的投票權按一戶一票的原則確定,參加業主代表大會的投票權按一人一票的原則確定。
第二條 同一業主代表區的業主也可以聯名推選業主代表候選人,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籌委會可以推選業主代表候選人。
第三條 業主可以聯名推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四條 業主、業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投票,但應當事先簽署委托書。同一人不得同時接受五個以上的委托。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一條 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所需的費用,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中,經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后,由全體業主平均分擔;但是,該項費用應當嚴格控制在每個業主每年二元之內。
第二條 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此費用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由業主代表大會予以監督,并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
第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代表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除業主委員會會議通知和業主代表大會授權范圍內的審查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審查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標準、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凡違章使用印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文件、資料,由專人負責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檔。
第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建立以下檔案資料:
1.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2.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3.各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備案登記的材料;
4.業主、使用人情況目錄、清冊及業主公約;
5.訂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6.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7.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
8.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9.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圖紙;
10.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按規定程序成立后,授權業主委員會與本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辦理物業管理移交手續。
第七章 附則
本議事規則或本議事規則的修訂經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后生效,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補充。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議事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本業主大會的全稱為:南安市xx業主大會;
物業類型:住宅區;建筑物總面積:60873.48平方米;
第三條 本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依法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利。
第四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規范運作。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 業主身份的認定,一般以房屋產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準。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基于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第九條業主的投票權數由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住宅區以一套房屋為一票(車位、店門等特定空間不計入用于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數量)。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套房)的,按一人(一票)計算。
第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每年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2個月。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業主大會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告知業主和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及時處理的;
(四)法律法規、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參會業主以書面意見表送達的業主計算。
第十二條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書面意見表可用以下方式發放與收集:
(一)設立投票箱;
(二)上門發放、收集業主意見表;
(三)郵寄:以掛號或者特快專遞方式發放、收集業主意見表。
業主書面意見表回收時限屆滿后,如參會業主的總票權數未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的,可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公告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并組織人員催收業主意見表。
鑒于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視為書面意見表已送達業主:
1、當面領取或送達,由業主本人或同住的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簽收的。
2、按照業主提供的聯系地址以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被送達人簽收后即視為送達,未簽收的,以投遞回執日第5天視為己送達。
3、與業主電話確認,投入該戶業主在本物業的信報箱或者房屋內。采用此方式的,經兩個以上的其他業主或者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見證后即視為已送達。
業主書面意見表回收結束后,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公開唱票、計票,對業主意見進行統計匯總,并公告表決結果。公告表決結果時一并公告書面意見表的送達情況。
第十三條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本業主大會選擇以下第2種方式:
(一)由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
以業主代表參加的方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到會業主代表應當能夠代表過半數的業主。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表決規則
(一)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二)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
(三)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投票權。
(四)有表決權的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應符合下列規定:
1、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業主或者親人參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額不能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的10%。
2、業主是單位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應出具法人或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五)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書面委托所代表的業主中的一人參加,具體委托事項、期限、權限等應當在委托書中載明。
(六)已送達的業主書面意見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其投票權數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七)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6個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和協調溝通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產生:
(一)推薦初步候選人。業主大會籌備組在物業管理區域發布公告,由業主大會籌備組推薦或業主推薦、自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初步候選人。
(二)確定業委會委員侯選人。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核查參選人的資格,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在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張榜公示業主委員會委員侯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
(三)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等額選舉。
實行等額選舉的,候選人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贊同的當選。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委會根據需要可聘請一個專職秘書。
(十)業委會的審批權限:一千元以內由主任審批、一萬元以內由業委會審批、五萬元以內由全體業委會成員一致通過,五萬元以上由全體業主雙半原則通過。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業主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1、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2、業主委員會主任提議;
3、小區出現特殊情況需研究處理的。
(三)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負責召集。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形式發表意見,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五)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將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六)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包括書面意見),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參會委員的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樓梯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梯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小組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規定,并按印章管理規定使用。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印章使用簽字審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為同一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簽字審批人為業主委員會主任。
經業主大會會議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方可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違反印章管理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檔案資料。工作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賬目;
(六)業主及業主代表的名冊;
(七)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學習,積極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 培訓 ,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業主和社會捐資、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等。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時,應當在6個月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
(一)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個月前,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聯名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換屆選舉并組建換屆籌備組。
(二)換屆籌備組由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11人組成,組成名單要及時向業主公告。
(三)籌備組應當根據相關法規做好各項籌備工作,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公告并征詢業主意見。
(四)換屆籌備組應當在任期屆滿前2個月,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其職責。
(五)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10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已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按規定報物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另作補充。本規則由業主大會負責解釋。本規則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3
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議事規則。
本議事規則經xx年xx月xx日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專為本區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及業主委員會會議使用。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議事范圍
(一)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的制定、修改;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和解聘;
(三)專項維修資(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業主大會的訴訟和仲裁;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罷免;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八)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業主委員會不當決定的改變和撤銷;
(十)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
(十一)xx。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取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具體形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第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以上業主提議(特區內指經持有物業全體業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寶安、龍崗兩區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大會會議由所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一)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會議,經區主管部門責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
(三)業主委員會被區主管部門責令解散的。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召集人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提出本次業主大會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
(二)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會議議程;
(三)印制表決票或選票;
(四)在業主中推選若干表決票和選票的發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五)核實業主身份;
(六)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及議程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七)在會議召開15日前向全體業主送達會議通知并在小區公告欄或其他顯著位置公告;會議通知應寫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形式、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總投票權數、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八)其他會務準備工作。
第七條 業主大會以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就本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會議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二)會議召集人對本次會議需要決議事項進行說明;
(三)參加會議的業主對需要決議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四)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票;
(五)會議召集人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確定并宣布決議事項是否通過;
(六)會議召集人將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八條 業主大會以書面形式議事的程序如下
(一)會議召集人根據規定向本區域全體業主送達表決票或選票,并告知業主表決票或選票投放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二)會議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點的表決票;
(三)會議召集人計收有效表決,如回收時限屆滿后,如與會業主的總票權數未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選票,直至與會業主總票權數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
(四)會議召集人組織人員開箱驗票,統計并公布表決、選舉結果;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九條 業主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行使投票權;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書面委托他人投票。書面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投票權數。
業主投票時應出示選舉證,代理人除應出示業主的選舉證外,還應出示委托書。
第十條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投票權數按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計算。特區內各類物業按每十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產權證的非住宅類物業,每證為一個投票權。
寶安、龍崗兩區以每一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
第十二條 特區內的業主大會會議應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寶安、龍崗兩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但寶安、龍崗兩區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下應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會議的;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的;
(三)經區主管部門建議召開的;
(四)由主管部門責令召開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但委員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出席會議。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特區內物業項目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3年,寶安、龍崗兩區物業項目的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2年。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報告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同時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規范設立、運作,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經 年 月 日業主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條 業主大會宗旨
本業主大會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三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
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身份的確認,一般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確定;已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銷售合同中明確的物業買受人確定。
房屋已經竣工但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設單位向房產管理部門現售商品房備案確認。
房屋所有權屬 2人以上共有產的,推選一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由一名法定監護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單位業主的,按該單位的書面有效委托證明中明確的人員確定。
第四條 業主大會活動范圍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應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應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應根據杭州市有關規定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接受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應配合公安機關等部門,與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企業共同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等相關工作,并支持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開展其他各項工作。
無關的決定,不應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應根據杭州市有關規定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接受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應配合公安機關等部門,與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企業共同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等相關工作,并支持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開展其他各項工作。
第二章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四)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五)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六)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審議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九)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十)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大會召集主體
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首屆業主大會應由建設單位和業主代表組成的籌備小組在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下,在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召集。籌備組成員按《關于業主大會及籌備組組建工作指導意見》組成。
業主委員會換屆召開的業主大會會議,由本屆業主委員會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召集。
本小區(大廈)逾期未換屆按《關于業主大會及籌備組組建工作指導意見》規定由所在地社區督促業主委員會召開,兩個月后仍不能召開的,由社區負責成立籌備組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可以選擇兩種形式,具體由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確定。
(一)集體討論的形式;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按《 關于業主大會及籌備組組建工作指導意見 》規定, 100戶以下的召開全體會議,100戶(含100戶)以上的以業主代表會議的形式議事。
1、召開全體會議(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接到會議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須遵守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
2、召開業主代表會議。
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會議的,業主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一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會議,具體推選辦法由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確定。
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要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業主也不另外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須遵守業主大會所作出的.決定)。業主大會決議對全體業主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會議,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或業主委員會指定的其他成員主持。如意見不統一,可由社區黨組織協調,若協調不成,由社區黨組織確定主持人。
首屆業主大會由籌備組組長主持。
(二)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1、征求(表決)意見單由樓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務人員逐戶送達并簽字;
2、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工作服務人員收取,當面投入投票箱內,也可由業主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將征求(表決)意見單投入投票箱內。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或公證機構的監督下,進行統計匯總。
3、已送達的征求(表決)意見單,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或不書面提出反對意見的,視為同意多數業主意見。
第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表決)意見單、核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身份等。
召開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提交業主大會議案、意見單等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 15日,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
公告 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形式;
2、會議的日期、地點;
3、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
5、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三)召開業主大會
(四)通報大會議事決定及說明有投票權和參加人數等情況
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備查。
第九條 業主大會議題的限制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做出決定的,業主一般在一年以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議事內容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并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擬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討論,并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行駛、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攤辦法、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支持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并根據業主委員會工作例會決議提出指導性意見。
(九)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協調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十一)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須依法按程序進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一旦形成決議,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委員不得串連業主抵制業主委員會議決議的貫徹執行。不得以散發公開信、張貼大小字報的形式干擾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會議通知及有關資料提前 3日送達每位委員;
(三)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 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四)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做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五)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字;
(六)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二條 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下列檔案資料:
(一) 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 各屆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的材料;
(四) 業主、使用人名冊;
(五) 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
(六) 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的活動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攤,活動經費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向業主收取,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在收取物業服務費時收取。也可從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物管商業用房的經營收益中支出,在同期物業服務收費總額 1%的額度內根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實際需要確定使用額度。
業主委員會活動費用于下列開支:
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
2、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
3、有關人員津貼。
具體額度由業主大會確定
活動經費收支賬目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須實行登記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應在印章使用登記簿上記錄備查。記錄內容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數等。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管理印章的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的生效
本議事規則和本議事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生效。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房屋開發商、投資商是建筑物所有權人,但一般不稱為業主。并且是對對于建筑物內專有部分的住宅、經營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學習。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作出約定。
第二條業主大會的組成
本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本業主大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
第三條業主大會宗旨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_________;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_________;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_________;
(三)物業類型(住宅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特殊物業):_________;
(四)物業管理區域概況:占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總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套;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章業主大會
第五條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四)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五)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審議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可以選擇下列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一)集體討論的形式;
(二)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七條集體討論議事的方式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
(一)由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
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會議的,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八條業主代表的職責
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意見,并向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九條業主大會表決形式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第十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條件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無力履行職責時,由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召開:
(一)20%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十一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三)征詢意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發放征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
(四)回收統計意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十二條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計算方式確定:
(一)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規定計算;
(二)_________。
第十三條業主投票權代理
業主在行使選舉權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監護人代表業主投票,可視為業主授權,不再辦理書面委托手續。
第十四條重大事項決策要求
涉及支取專項維修資金、解聘物業公司等重大事項,在業主大會召開之前,事先告知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辦事處、居委會,并在其監督指導下嚴格按程序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對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_________。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_________。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_________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也可以按本議事規則的約定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五)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缺額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_________%的,應當在月內召開業主大會,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____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_________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_________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_________,費用_________;
2、_________,費用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采用下列第種籌集方式:
(一)每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納_________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的_________%,合計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
經費收支帳目由_________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_________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生效
本本議事規則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2/3投票權通過后生效,修改及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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