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管理制度實用[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藥店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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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管理制度1
一、藥店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辦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辦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對所屬各定點門店的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辦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舉行監督辦理。
二、制定與醫療保險有關的'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勵辦法,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藥品賬目和財務賬目健全、清楚。專人搞好醫保藥品庫的維護和管理。
三、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四、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證、卡,嚴禁冒名配藥;嚴厲履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辦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五、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保處方配售,由藥師在處方上審核簽字。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每次配藥必須認真填列“醫療保險藥品零售憑證”,由參保人員簽字認可有效。
六、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七、收費人員規范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八、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卷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九、嚴厲遵守藥品辦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生效藥品;嚴厲按醫保規定操作,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藥店管理制度2
一、商品交接:
1、凡最小銷售包裝單價在50元以上(含50元)、或商品價格在20~50元,但易丟失損壞的商品,由店長及各陳列區域責任人依店面陳列順序依次登記于貴重物品登記表當中。
2、交接班時間:15:00~15:30時;
3、處方區及非處方區商品由負責該區域的.當班營業員負責。
4、交接由當班營業員和接班營業員當面交接,由交班人清點,接班人復核。
5、貴重商品清點后由交班及接班人員分別簽字確認。
商品存量與事實不符時,可依據以下措施核查:
(1)檢查有無進貨數據。
(2)查詢電腦當班銷售數據。
(3)檢查是否更改陳列位置。
(4)如做完以上工作,數量仍不符,證明為丟失;即刻上報店長或當
班責任人以丟失處理,并記入交班本中。
二、營業工作的交接:
1、公司通知事項的交接。
2、顧客需求情況的交接。
3、清潔衛生的交接。
4、收銀票款的交接。
5、鑰匙交接。
6、其它事項交接。
每日開店作業流程
營業時間:8:00——22:00
早班:8:00——15:00
晚班:15:00——22:00
時間:7:45——8:00
內容:
1、店內布置
2、晨會
1)檢查統一工裝;
2)互相檢查儀容儀表;
3)前一天簡要總結;
4)當班工作簡要布置
3、營業準備(附說明一)
時間:8:30
要求:
1、員工全部到崗,儀容、儀表附和要求,精神狀態飽滿;
2、賣場整潔,氣氛和諧;
3、銷售準備就緒。
時間:8:00——22:00
內容:
1、服務顧客;
2、賣場整理;
3、熟悉商品;
4、收集信息;(附說明二)
(交接班:15:00——15:30另有交接班制度)
時間:22:00
內容:
1、清點貴重商品;
2、清點、保存營業款及備用金;
3、整理票據;
4、填寫當班負責人交接班記錄;
5、按要求關閉POS機;
6、確認鑰匙保管人;
要求:
1、不得提前結束營業;
2、不得向顧客暗示打烊。
內容:
1、打掃衛生,清潔商品、貨架。(附說明三)
2、注意并再次確認各項設備是否已關閉。
3、離去前,注意安全事項。
流程說明一:
1、男、女裝分別統一,不得有冬裝、夏裝同時出現的。情況;
2、晨會簡單明了(3-5分鐘),主要內容:
(1)員工儀容儀表及到崗狀況檢查;
(2)今日工作事項說明及交辦。
3、清潔整理工作、商品準備及其它檢查事項:
商品準備:商品補充分,陳列規范整齊,標識、標牌、價簽分別與區域、貨架、商品對應。
賣場氣氛:燈光明亮,無損壞燈管;有背景音樂且和諧得體;橫幅、吊旗、POP等按要求懸掛張貼。
設備檢查:聽診器、血壓計、驗鈔機、體重計等是否正常,POS機是否正常,電話連線是否正常,飲用水是否充分準備等。
收銀準備:零鈔備用金準備充足,膠袋、打印紙、票據等準備充分。
其它作業:各項報表是否填寫無誤;昨日與總部數據及信息傳送是否成功,(如又疑問及時與總部聯系);查閱電腦通知;檢查昨日交班內容是否有待處理事宜;注意今日是否為補貨日、效期商品檢查日、退貨日、調價日;有否其它公司指令。
流程說明二:
1、各位員工明確個人當班責任區,履行當班責任人職責(清潔、防盜、導購、商品整理等),不得竄崗;
2、遵守員工個人行為規范及服務規范,注意服務態度、服務用語及服務流程、服務技巧等;
3、遵守各項營業操作規范;
4、注意各項設備所需保持的適當狀態(例如招牌燈箱的及時開啟等);
5、注意商品存貨是否充足,保持商品及價簽整齊對應;
流程說明三:
1、清潔整理:清理責任區內商品及設備,檢查貨架、地板、天花、柱子、墻壁是否清潔,玻璃門窗是否無灰塵印跡;設備是否歸未擺妥,干凈整潔;垃圾桶是否清潔;店前及走廊是否清潔。
藥店管理制度3
一、目的:建立一個醫療器械拆零和拼裝發貨程序
二、范圍:涉及拆零和拼裝的所有醫療器械。
三、責任人:保管員、發貨員、復核員及部門負責人對實施程序負責
四、流程:
1. 整件醫療器械拆零后,應保留箱內合格證,并在外箱無標識或字跡的'醒目位置粘貼”“拆零”標識后歸原貨垛;拆零后未留原箱的剩余醫療器械則應與合格證一起上拆零貨架,建立貨位卡。
2. 發貨員將發好的拆零醫療器械集中在拼裝箱配貨區.
3. 復核員按發貨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核對,并做好出庫復核記錄。
4. 復核無誤后,按器械的屬性,類別,包裝情況進行歸類拼裝。(易破碎、污染的醫療器械應與其他醫療器械分開存放)。
5. 拼裝完畢,應在拼裝箱上粘貼標明拼裝醫療器械名稱、規格、數量、單位等項目的拼箱證,以便核對。
6. 將拼裝好人醫療器械存放發貨區,填寫運輸單,安排人員運輸
藥店管理制度4
為了嚴密監控藥品不良反應,為藥品質量的改進提高信息,防止不良反應的再次發生,制定本制度。
1、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
2、對嚴重或罕見的'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要隨時報告市藥監局(62590107)或衛生間(62525310)。必要時,可直接上報浙江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0571-87214223)
3、上市五年以來的藥品,報告該藥品引起的所有可疑的不良反應。
4、上市五年以上的藥品,主要報告該藥品引起的嚴重、罕見或新的不良反應。
5、衛生院醫師、藥師應當密切注視藥品的不良反應報導以及本院病人的不良反應動向,并收集整理相關資料,按季上報藥監局、衛生局。
6、對所有病人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應當詳細記錄,并予以分析。
7、本制度由醫師、藥師負責執行。
藥店管理制度5
藥店經營管理技巧
隨著經濟的發展,藥店行業也迅速發展。國內的醫藥行業如果想與國際接軌的話,應該在哪方面有所變動呢在經營管理的技巧上應該有哪些呢
技巧一:創新經營
進入21世紀,科學管理,創新經營是加強店管理的新要求,也是提高藥店管理水平的標準。
經營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努力學習不實踐,在實踐中使科學思維得到提煉和升華。創新推動藥店經營管理進步取之不竭的動力和源泉。如今,藥店經營管理處處存在著創新機遇,藥店經營管理不能墨守成規,若如此,管理就會走入死胡同。
技巧二:管理細化
體制、管理藝術性和社會支持等都是提高經營管理的重要方面。從事經營管理的人員應引起重視,全面把握,不能放松:
首先,獲得gsp認證是實現經營管理升級的保證。
gsp是醫藥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是國家規定醫藥經營企業必須達到的相關要求和標準。藥店從進貨、質檢、柜臺展示、藥品擺放、價格管理、財務核算、顧客服務、藥品銷售等具備進、銷、存等一套經營管理程序,這一套經營管理程序須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的管理體制才能確保藥店管理上水平、上檔次。
其次,管理的藝術性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經營管理是講究藝術性的,不是盲目和照本宣科。21世紀充滿競爭和挑戰,加強藥店管理更注重藝術性,藥店不再是靠降價獲利,而是靠過硬的管理。管理又是依靠管理者的管理藝術,按照管理的法則,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經營。
再次,爭取社會支持是藥店發展的必要保障。
藥店雖小但與社會聯系密切,藥監、工商、城管、衛生等多方面都與之有關系。加強與外界的溝通與合作是藥店發展的重要條件,否則難以存在下去。因此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對藥店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技巧三:質量為上
衡量一個藥店管理水平的高低,藥品質量的好與壞是重要標準。加強藥品質量管理要嚴格按照gsp管理要求進行。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從進貨到銷售一條龍管理。對存在的質量問題,要引起足夠重視,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杜絕有質量問題的商品銷售。
技巧四:高新技術
本世紀是知識、技術的時代。醫藥零售經營正向規范化、現代化、連鎖化發展,高新技術的應用,使管理方式和手段日新月異,對推動藥店管理進步有重要作用。醫藥管理軟件的開發對加強連鎖經營網絡化管理、現代化管理發揮著積極作用。現代技術成為連鎖經營遠程管理、網上購物不可或缺的管理手段。藥店管理必須與現代技術相結合,否則將會落后于時代。
藥店管理制度6
一、檢查內容及存在的問題
我局成立由稽核審計股負責人、醫療保險相關負責人組成的`工作組,檢查了旗醫院、旗蒙醫醫院等11家定點醫療機構,重點對是否存在掛床住院、分解住院、亂檢查、亂收費的行為;是否存在偽造虛假病例、冒名頂替報銷的案件;是否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結算業務、經辦行為不規范等問題。重點檢查了44家定點零售藥店是否存在刷卡套取現金、刷卡銷售非藥品商品、串換項目等違規行為。
二、檢查情況
(一)定點醫療機構
旗醫院、旗蒙醫醫院等11家定點醫療機構,能夠按照協議管理要求,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等各項工作。目前,旗醫院已開展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蒙醫醫院暫未開展此工作,通過與醫院領導溝通,督促其盡快開展此項工作。
(二)定點零售藥店
一部分定點零售藥店能夠按照文件和協議規定執行,但從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擺放化妝品、日用品等非藥品;
2、社保標識缺失、不全;
3、未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
4、未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未配備相應的便民服務措施;
三、整改落實情況
(一)針對部分定點零售藥店存在的問題,檢查組拍攝照片存檔并當場予以指正。
(二)對擺放生活用品、化妝品的定點零售藥店,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進一步細化各項協議內容,完善定點醫藥機構相關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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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在醫療垃圾廠的實際運行中實現科學管理、規范作業、安全運行,從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防治二次污染,保護操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一、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培訓后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主要培訓內容為《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包頭市傳染病防治條例》、《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場所消毒及個人防治知識。
二、給本單位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收運的醫療垃圾進行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數量、交接時間、收運人簽名等項目,該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四、清運人員出車前須檢查車輛密封情況,防止泄漏。在每次清運完醫療垃圾后,要沖洗車輛,并進行徹底消毒。五、清運醫療垃圾的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指定時間、指定路線行駛,不能隨意變動。
六、清運人員在接收醫療垃圾時,應檢查醫療垃圾是否按規定進行包裝、標識,對包裝破損、污染的醫療廢物應要求醫療機構重新包裝、標識,對拒不按規定進行包裝的醫療機構,有權拒絕運送。
七、焚燒爐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著裝,穿全套防護服,并正確佩戴各種防護用品。
八、對進廠的醫療垃圾及時進行消毒滅菌,當日運送到廠的醫療垃圾當日處理,未處理完的醫療垃圾暫時存放時間最多不得24小時,防止病菌的滋生、傳播。
九、每日作業結束后,對整個作業區域進行噴灑消毒滅菌工作。作業人員應立即進行手清洗和消毒。
十、各種設備應每日進行檢查、清洗、潤滑,定期進行保養維護,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十一、處置車間存在可燃易爆氣體,場內嚴禁吸煙。
十二、廠內必須設置醫療廢物處置隔離區的明顯標識,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十三、做好廠內的'防火、防盜工作。節假日廠內要安排值班人員,隨時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藥店醫療保障內部管理制度篇9一、病房護士長負責醫療文件的管理,護長不在時,由當班護士負責管理,各班人員均需按管理要求執行。二、住院期間的醫療文件要求存放有序,病歷中各種表格均應排列整齊,不得撕毀毀,涂改或丟失,病歷用后必須歸還原處。
三、病人不得自行攜帶病歷出科室,外出會診或轉院時攜帶病歷摘要。
四、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歷次序按規定排列,一周內送病案室保留管理。
五、病房交接班記錄,必須按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一年,以備查閱。
六、病房醫囑本的保存期限,按各醫院規定,一般不少于一年。
七、護士長必須定期檢查護理文件書寫質量。
藥店管理制度8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診所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診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中藥飲片質量:
1、診所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中藥飲片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相關采購、驗收人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診所的中藥飲片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銷售。
4、嚴把在柜中藥飲片的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中藥飲片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中藥飲片及時補充,確保中藥飲片供應及時。
三、嚴格診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中藥飲片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八、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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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交接:
1、凡最小銷售包裝單價在50元以上(含50元)、或商品價格在20~50元,但易丟失損壞的商品,由店長及各陳列區域責任人依店面陳列順序依次登記于貴重物品登記表當中。
2、交接班時間:15:00~15:30時;
3、處方區及非處方區商品由負責該區域的當班營業員負責。
4、交接由當班營業員和接班營業員當面交接,由交班人清點,接班人復核。
5、貴重商品清點后由交班及接班人員分別簽字確認。
商品存量與事實不符時,可依據以下措施核查:
(1)檢查有無進貨數據。
(2)查詢電腦當班銷售數據。
(3)檢查是否更改陳列位置。
(4)如做完以上工作,數量仍不符,證明為丟失;即刻上報店長或當
班責任人以丟失處理,并記入交班本中。
二、營業工作的交接:
1、公司通知事項的.交接。
2、顧客需求情況的交接。
3、清潔衛生的交接。
4、收銀票款的交接。
5、鑰匙交接。
6、其它事項交接。
每日開店作業流程
營業時間:8:00——22:00
早班:8:00——15:00
晚班:15:00——22:00
時間:7:45——8:00內容:1、店內布置
2、晨會1)檢查統一工裝;2)互相檢查儀容儀表;
3)前一天簡要總結;4)當班工作簡要布置
3、營業準備(附說明一)
時間:8:30
要求:1、員工全部到崗,儀容、儀表附和要求,精神狀態飽滿;
2、賣場整潔,氣氛和諧;3、銷售準備就緒。
時間:8:00——22:00
內容:1、服務顧客;2、賣場整理;3、熟悉商品;4、收集信息;(附說明二)
(交接班:15:00——15:30另有交接班制度)
時間:22:00
內容:1、清點貴重商品;2、清點、保存營業款及備用金;
3、整理票據;4、填寫當班負責人交接班記錄;
5、按要求關閉POS機;6、確認鑰匙保管人;
要求:1、不得提前結束營業;2、不得向顧客暗示打烊。
內容:1、打掃衛生,清潔商品、貨架。(附說明三)
2、注意并再次確認各項設備是否已關閉。
3、離去前,注意安全事項。
流程說明一:
1、男、女裝分別統一,不得有冬裝、夏裝同時出現的情況;
2、晨會簡單明了(3-5分鐘),主要內容:
(1)員工儀容儀表及到崗狀況檢查;
(2)今日工作事項說明及交辦。
3、清潔整理工作、商品準備及其它檢查事項:
商品準備:商品補充分,陳列規范整齊,標識、標牌、價簽分別與
區域、貨架、商品對應。
賣場氣氛:燈光明亮,無損壞燈管;有背景音樂且和諧得體;橫幅、吊旗、POP等按要求懸掛張貼。
設備檢查:聽診器、血壓計、驗鈔機、體重計等是否正常,POS機
是否正常,電話連線是否正常,飲用水是否充分準備等。
收銀準備:零鈔備用金準備充足,膠袋、打印紙、票據等準備充分。
其它作業:各項報表是否填寫無誤;昨日與總部數據及信息傳送是否成功,(如又疑問及時與總部聯系);查閱電腦通知;檢查昨日交
班內容是否有待處理事宜;注意今日是否為補貨日、效期商品檢查日、退貨日、調價日;有否其它公司指令。
流程說明二:
1、各位員工明確個人當班責任區,履行當班責任人職責(清潔、防盜、導購、
商品整理等),不得竄崗;
2、遵守員工個人行為規范及服務規范,注意服務態度、服務用語及服務流程、
服務技巧等;
3、遵守各項營業操作規范;
4、注意各項設備所需保持的適當狀態(例如招牌燈箱的及時開啟等);5、注意商品存貨是否充足,保持商品及價簽整齊對應;
流程說明三:
1、清潔整理:清理責任區內商品及設備,檢查貨架、地板、天花、柱子、
墻壁是否清潔,玻璃門窗是否無灰塵印跡;設備是否歸未擺妥,干凈整潔;垃圾桶是否清潔;店前及走廊是否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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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證藥庫、各藥房賬物相符,實行每月定期盤點制度。
2、藥劑科藥庫、各庫房統一按月盤點,原則上盤點時間為每月23日,為配合財務科藥品財務核算,每月盤點時間應與財務科共同溝通確定。
3、藥品盤點是藥劑科員工的職責之一,全體員工都有參加盤點的義務。
4、藥庫、各藥房對庫存的'所以藥品進行盤點清查,盤點時根據盤點表逐一核對,清點數量。
5、盤點應于靜止狀態下進行。靜止狀態指盤點期間不得發生與盤點有關的藥品賬務和藥品實物的入出操作。急診藥房不能做到完全靜止時,應對賬、物進行相應的處理,盡量減少一般業務操作對盤點的影響。
6、盤點時應嚴謹、細致,實事求是。
7、盤點結束后,由庫房、各藥房將盤點表按照統一格式進行打印,盤點人和監盤人簽字后一式兩份,一份報藥劑科主任審核并留檔備查,一份交財務人員核算。
8、財務科每季度對藥庫、各藥房監盤一次,監盤人員對盤點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品種抽查復核率不低于3%。
9、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藥庫、藥房盤盈、盤虧超出0.3%,應查找原因,詳細加以說明,并上報主管院長。
藥店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12
一、為保證藥品的有效和安全性,效期藥品必須嚴格遵守其特定的儲藏條件,并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在有效期內因質量問題,或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均應停止使用。
二、編制效期藥品計劃,應依據臨床需要而定,宜分次購人,防止積壓,用量較少或效期特短者,儲存量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效期藥品入庫驗收時,其內外包裝應有效期標記。驗收后應逐批將失效日期注明在入庫單上,并在有效期藥品示意牌中記錄。
四、有效期藥品盡量按“逐批購人、第延效期”(即每批入庫藥品的有效期原則應同或延后于上批人庫藥品有效期)和“勤進快銷,防止積壓”的原則。藥品有效期為一年的,購進時藥品生產日期不超過三個月;有效期為二年的,購進時藥品生產日期不超過六個月;有效期為三年(含)以上的,購進時藥品生產日期不超過一年。超過以上有效期規定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庫。
五、效期藥品驗收入庫后,應按效期先后在賬目上登記。庫房內應設“效期藥品一覽表”。
六、藥房、庫房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貯存條件保管效期藥品,定期檢查。發放及使用應掌握“近效先出、近效先用”的'原則。
七、效期藥品改變原外包裝置于其他容器內時,應將其失效期醒目標記在新的容器上。
八、效期藥品不得脫離原包裝配發,即嚴禁將其倒入砂塞玻璃瓶或藥斗中儲存使用,以方多次補充藥品時混淆,出現過期失效。
九、調劑人員發生整瓶(盒)的近效期藥,應保證患者在醫囑使用時間內不過期失效,并提示病人失效日期。效期藥品到期前半個月,應通知領藥護師及臨床,以防臨床儲備藥品失效。
十、近效期藥品應為藥品有效期截止前三個月。對有效期不足三個月的品種,藥庫、藥房應提前報藥劑科,以便采取措施調劑處理。
十一、各藥房對過期藥品,應妥善貯存并標明“不合格”標記,盤點后按有關規定報損處理。
十二、藥庫,調、制劑室、病房均應指定專人管理效期藥品,并定時檢查。因責任心不強,未能按規定保管,造成藥品過期失效、變質、積壓及使用過期藥品而使醫院遭受損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十三、醫院制劑的有效期,應當符合有關制劑規范要求。
藥店管理制度13
每位員工都是公司的代表,員工在工作期間的個人形象及言談舉止反應了整個公司的精神面貌。我們需要強調的是每位員工都應該穿戴整潔,舉止大方,并為自己外貌而感到自信。
個人衛生:儀表大方、整潔。
面部:清潔、無油膩,男士頭發不超過耳際,不過領,女士發型美觀大方,不留奇
異發型。
手指:干凈,指甲勤修剪,不得有污跡或涂指甲油。
飾物:項鏈戴在衣服內,不戴耳環。
口腔衛生:上班時不吃含刺激性氣味的食物,口中無異味。
服裝:上班時應按照規范穿著公司統一定做的'制服,夏冬裝全店統一。制服要求:
干凈、整潔、無褶皺、無紐扣脫落、扣齊所有紐扣、衣領平整無汗跡,衣袖
及褲腳不得翻卷、挽起。不穿涼鞋和拖鞋等休閑鞋。
站立姿勢:待客時應精神飽滿站立服務,不能雙臂交抱于胸前,或放在背后。站立時不
彎腰、不叉腳、不能斜靠在貨架或柜臺上。
打招呼:員工跟同事或顧客見面打招呼時應熱情、親切、有禮貌。不得在工作場所大聲
喧嘩,以免影響工作秩序,給顧客造成不好的影響。
電話禮儀:電話是公司的窗口,響二聲之前去接聽電話,標準用語:“你好,XX店”;
超過兩聲之后去接電話時,應說“對不起,讓您久等了”;轉接電話時,應說
“請您稍等”,然后立即進行轉接工作。
藥店管理制度14
認真執行保障,藥監,物價等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并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置密碼,確保持卡。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等程序進行。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復核簽章方可發藥,并保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盡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范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保卡套取現金,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癥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并及時接收各類信息數據,做好記錄準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優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行為。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為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并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藥店管理制度15
1、為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庫、各藥房賬存相符,制定每月定期盤點制度。
2、藥劑科藥庫、各藥房統一按月盤點,原則上盤點時間為每月22—24日,為配合財務科藥品財務核算,每月盤點時間應與財務科共同協商確定。
3、藥庫、各藥房對部分貴重藥品重點管理,實行每月盤點;其余藥品分柜盤點,以季度為盤點周期,每季度完成全部藥品盤點。
4、藥庫、各藥房對庫存的藥品認真進行盤點清查,盤點時根據盤點表逐一核對,清點數量。
5、盤點應于靜止狀態下進行。靜止狀態指盤點期間不得發生與盤點有關的藥品賬務和藥品實物的'入出操作。急診藥房不能做到完全靜止時,應對賬、物進行相應的處理,盡量減少普通業務操作對盤點的影響。
6、盤點結束后,由庫房、各藥房將盤點表按照統一格式進行打印,盤點人和監盤人簽字后一式兩份,分別報科主任審核存檔備查和財務核算。
7、盤點結束后,及時對盈虧藥品進行系統賬存調整,并報財務審核,確保實物與賬存一致。
8、財務科每季度對藥庫、各藥房監盤一次,監盤人員對盤點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品種抽查復核率不低于3%。
9、對盤點數量異常的藥品,應及時重盤或查找原因,并積極整改,在下一盤點循環中重點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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