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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02 00:25:06 好文

        [經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經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對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及時有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領導小組及職責

          我廠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領導小組

          組長:郭德奇

          成員:郭明霞

          職責:

          1)負責食品安全報告的登記、上報信息反饋;

          2)現場調查;

          3)原因分析;

          4)采取控制措施;

          5)作出處置決定;

          6)撰寫調查報告。

          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報告

          我廠設立食品安全報告專線電話:

          一)信息收集

          1、質量管理組應經常瀏覽國家、省、市的食品安全信息網及衛生、質檢、藥監等相關網站。及時收集有關食品安全信息。

          2、收集市場反饋的本公司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二)、報告程序

          1、各組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后,立即按要求仔細詢問有關情況并進行登記,屬于一般質量投訴的填寫《客戶質量投訴調查處理記錄》,屬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填寫《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記錄》,提出初步控制意見,立即報告主管,主管應及時作出反應。

          2、領導小組組織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

          三)、報告時限

          在知悉發生下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時內報告衛生、質檢、藥監部門;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

          三、調查與控制

          一)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后,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處理,采取下列措施:

          1、協助衛生機構對中毒人員救治;

          2、企業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可疑中毒食品及其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3、積極配合衛生、食品監管部門調查小組進行現場調查。

          二)、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用具。取得食品監督部門同意后及時清潔消毒。

          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擴散,按照《產品召回管理辦法》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品安全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的食品。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在食品監管部門監督下銷毀。

          四、總結及預防

          1)總結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汲取教訓,認真反省,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整改,并提出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2)加強培訓,重點是食品安全和食品衛生知識等,加強清潔消毒,避免加工過程交叉污染。

          3)嚴格檢驗,做到不合格物料部投產、不合格品不下流、不合格產品不出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二、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培訓對象包括負責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三、學校應制定培訓計劃,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定期進行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培訓。

          四、學校食堂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應參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訓。學校負責食堂安全集中培訓。學校負責食堂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

          五、培訓方式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六、學校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記錄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

          一、食品原材料采購與索證制度

          1、采購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規定,諳習并把握食品原材料采購索證要求。

          2、采購食品(包含食品成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供方索取生產經營資質(許可證)和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同時依照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核查。

          3、所索取的檢驗合格證明由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妥當保管,以備查驗。

          4、腐敗變質、摻雜摻假、發霉生蟲、有害有毒、質量不新鮮的食品及原材料以及無產地、無廠名、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標志不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購。

          5、無《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不得采購。

          6、采購乳制品、肉制品、水產制品、食用油、調味品、酒類飲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應當索證的其他食品等,均應嚴格索證索票。生肉、禽類應索取獸醫部門的檢疫合格證,進口食品及其原材料應索取口岸監督部門出具的建議合格證書。

          7、驗收員在驗收食品時,要檢查驗收所購食品有無檢驗合格證明,并做好記錄。

          二、食品庫房管理制度

          1、食品及其原材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質共同存放。

          2、各類食品及其原材料在分類、分開擺放整齊。

          3、各類食品及其原材料要做到離地10厘米,離墻15厘米存放于貨柜或貨架上。

          4、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加蓋密封并張貼標識。

          5、庫房內應常常通風、防潮、防腐,保持室內干燥乾凈。

          6、庫房門、窗防鼠設施常常檢查,保證功能完好。

          7、設專人負責庫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購、驗收、發放登記管理制度。

          8、庫房內食品及其原材料應常常進行檢查,適時發覺和清理過期、變質食品及其原材料。

          三、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學問培訓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必需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學問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認真訂立培訓計劃,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引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學問、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訓。

          3、餐飲服務食品人員的培訓包含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少于20、50、15課時。

          4、新參加工作人員包含實習工、實習生、必需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5、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周,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學問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需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需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2、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含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檢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刻叫其調離原崗位,禁忌癥患者適時調離率100%。

          5、凡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有開放性、感染性傷口,必需調離工作崗位。

          五、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需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學問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從業人員必需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學問,把握本崗位的衛生技術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衛生操作。

          3、嚴格科學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后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動水沖洗。

          4、從業人員不得留過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5、從業人員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嘗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6、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乾凈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后。

          7、從業人員必需認真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餐(用)具洗滌、消毒管理制度

          1、設立獨立的餐飲具洗刷消毒室或專用區域,消毒間內配備消毒、洗刷保潔設備。

          2、洗刷消毒員必需嫻熟把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嚴格依照“除殘渣→堿水洗→清水沖→熱力消→保潔”的次序操作。藥物消毒加添一道清水沖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飲具、用具,立刻進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飲具、用具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需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需清洗干凈,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干凈、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適時放入保潔柜密閉保管備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要常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

          6、洗刷餐飲具的水池專用,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清洗食品原材料,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沖洗拖布。

          7、洗刷消毒結束,清理地面、水池衛生,適時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潔衛生,無油漬殘漬,泔水桶內外清潔。

          8、定期清掃室內環境、設備衛生、不留衛生死角,保持清潔。

          七、防備食品中毒制度

          1、豆漿、四季豆等生食有毒菜果,必需煮熟煮爛方能發售。

          2、土豆(土豆)發芽時,因芽內含有龍葵素,必需將芽徹底挖掉,才可進行烹調食用。

          3、未煮紅熟透的海產品,不得食用,熟透的海蝦、海蟹應一次或當天食用,如有剩余,放涼后立刻妥當冷藏,再次食用前要加熱煮透。

          4、夏秋季多發細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

          5、嚴防發生投毒事件。外部人員不得任意進入食品加工出售間,注意炊事人員的思想建設,適時化解沖突,以免發生過激行為。

          6、食品倉庫、加工間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質。

          7、食堂內不得有員工留宿、午休房間。

          8、如懷疑有事物中毒發生時,應快速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實行適時有效措施進行救治。

          八、食品衛生綜合檢查制度

          1、訂立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全面檢查與抽查、自查相結合,緊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各餐飲部的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部的各項衛生檢查制度的落實,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一次衛生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覺問題,適時告知改進,并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3、廚師及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跟隨檢查、引導,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漸漸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

          4、衛生管理組織及衛生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的自查記錄,對發覺問題適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看法,做好檢查記錄。

          5、檢查中發覺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九、烹調加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經營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后,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xx。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食品生產經營的餐廳、水吧、外賣點及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職責

          (一)本公司所有公園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二)公園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公園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經營負責人、食品從業人員人員應認真履行本單位規定的相關職責,切實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四、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一)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宣傳

          1、公司食品從業人員、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生,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應當認真制訂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培訓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訓。

          3、公司食品從業人員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對其的初次培訓時間應分別不少于20、50、15課時。

          4、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5、公司應當定期使用廣播、壁報、標語、視頻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和普及教育。

          (二)員工身體健康、衛生要求

          1、公司食品從業人員須持有《健康證》且在有效期內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從業人員,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生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嚴禁先上崗后查體的情況發生。

          2、公司負責組織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其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理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3、凡是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是餐飲從業人員手部有開放性、感染性傷口的,必須調離工作崗位。當觀察到員工有以下癥狀時,應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5、餐飲從業人員應當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指示,掌握本崗位的衛生紀律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勤洗手,勤洗澡、理發、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

          6、操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從事與食品加工無關的其他活動后、上廁所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動水沖洗。

          7、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或者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8、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嘗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9、要注意個人衛生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后。進入備餐間必須更衣兩次,按分餐要求洗手消毒、帶口罩、帶衛生手套、帶工作帽。

          (三)食品采購

          1、采購食品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供應商索取并仔細查驗《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

          《食品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注意查驗證件有效期限,是否是偽造、涂改、借用的證件。

          2、采購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保留真實有效的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3、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4、禁止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發霉生蟲、有毒有害、質量不新鮮及無產地、無廠名、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標志不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和原料;禁止采購無《食品衛生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和原料。

          (四)食品存儲管理

          1、倉庫負責人須對入庫的食品做好驗收工作,在食品臺帳上詳細登記供貨單位、產品名稱、數量、批次、保質期限和相關證件是否齊全,相關證件證明應當保存一年以上備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庫。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食品臺賬和檢查食品的儲存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食品臺賬中做出醒目標注,并優先出貨;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報損。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食品臺賬中如實記錄。

          3、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和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和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5、食品應分類(即: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生、熟食品等)分架、隔墻隔地(隔地30cm、隔墻10cm)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散裝食品應盛裝在容器內并加蓋密封并張貼標識。

          6、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轉正常。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整潔。

          (五)食品設備設施、餐具管理

          1、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設備、設施,防止在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2、配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主要設施宜采用不銹鋼,易于維修和清潔。

          3、加工與用餐場所(所有出入口),設置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如木門下端設金屬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油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防鼠金屬隔柵或網罩;距地面2m高度可設置滅蠅設施;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4、食品處理區應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

          5、用于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

          6、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臺、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顯標識。

          7、貯存、運輸食品,應具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設備、設施,配備專用車輛和密閉容器,遠程運輸食品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專用封閉式冷藏(保溫)車。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8、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設立獨立的餐飲具洗刷消毒室或專用區域,消毒間內配備消毒、洗刷保潔設備。

          9、洗刷餐飲具的水池專用,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沖洗其他物品和保潔用品。

          10、收回的餐飲具、用具,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11、清洗餐飲具、用具的洗滌劑、消毒劑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餐具消毒前必須清洗干凈。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及時放入保潔柜密閉保存備用。

          12、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要經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不準放入私人物品,防止交叉污染。

          13、洗刷消毒結束,須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潔衛生,無油漬殘漬,泔水桶內外清潔。

          (六)食品粗加工管理

          14、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清洗區域池,并有明顯標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15、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并要有明顯標志,盛裝水產品的容器要專用。

          16、各種使用原料不得隨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須先檢查質量,發現有腐敗變質、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擇洗、切配、解凍、加工工藝流程必須合理,各工序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17、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域池內進行。肉類清洗后無血、毛、污,魚類清洗后無鱗、鰓、內臟,活禽宰殺放血完全,去凈羽毛、內臟。

          18、做到刀無銹、砧板不霉,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地面、水池、加工臺,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衛生。

          (七)烹調加工管理

          1、烹調加工前須認真檢查食品原料的質量,不得燒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

          2、烹制加工的食品要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直接入口的熟食要盛在已消過毒的容器或餐具內,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3、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在放涼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須經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5、烹制加工時不得用勺子品味。

          6、菜刀、砧板、盆、抹布、盆用后清洗消毒;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灶臺、抹布應當隨時清洗,保持清潔,不要用抹布擦拭碗盤,滴在盤邊的湯汁用消毒抹布擦拭。

          7、應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要求,搜集處理廢棄油脂,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8、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熟食、半成品、生食的衛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疊放。

          9、工作結束后,調料加蓋,工具、用具要洗刷干凈、定位存放;灶上下、地面要清洗沖刷干凈,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衛生死角,及時消除垃圾。

          (八)面食制作管理

          1、加工前要對待加工使用的食品原料質量感官檢查,發現生蟲、霉變、有異味、污穢不潔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況,不能加工。

          2、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徹底浸泡清洗;易造成農藥殘留的蔬菜應該浸泡30分鐘以上,沖洗干凈后再加工制作。

          3、各種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定位存放。各種熟食面點改刀要在專用的熟食板上進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4、當餐未用完的面食,應當妥善保存,糕點存放在專用柜內,含水分較多的帶餡糕點,要冷藏,注意生熟分開保存。

          5、各種食品加工用具、設備如:面板、面案、容器、絞肉機、饅頭機、豆漿機、和面機、面條機等,用后及時清洗干凈,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凈、晾曬備用。

          6、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面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用具、設備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凈后定位存放。

          (九)裱花制作管理

          1、裱花應在專間內由專人加工制作,其他人不得隨意進出,個人生活用品及雜物不得帶入裱花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

          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

          1、負責人 :對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2、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確保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建立并管理員工健康檔案,每年負責安排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負責監督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經營食品的`質量;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3、購銷人員崗位職責:嚴禁采購法律法規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采購食品;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確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并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

          一、接到食品生產者召回問題食品信息的,本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封存相關問題食品,并配合食品生產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

          二、本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實施召回食品生產企業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召回單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單據,建檔備查。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對由于本單位自身原因導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本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在銷售的范圍內召回相關問題食品。

          四、本單位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貯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對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時進行清理。

          五、本單位發現其單位內的食品屬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范圍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封存庫存產品,通知相關門店和消費者停止銷售和消費相關問題食品。

          六、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經營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停止經營的日期、停止經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單據,建檔備查。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9

          1、安排專人負責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賬管理工作;

          2、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3、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4、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5、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

          6、發現餐飲服務環節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

          7、企業負責人應實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并對處置行為負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

          1、在無上級領導批準的情況下,不得關閉冷庫風機。

          2、冷庫食品的擺放應分類規劃管理,并固定位置。

          3、如有異味,必須清洗干凈,經過初加工的食品應用保鮮膜封好。

          4、體積小、重量輕的食品應堆放上方;體積大、重量重、不易滲水、無碰撞破損的食品,應堆在下方并交叉疊放;滲水或有水的.食品要放在無眼塑料筐內。

          5、相同品項且保質期長的存放在內部、下層;反之保質期短的食品存放在外部、上層,務必遵守“先進先出”的原則。不同時間入庫或保質期不同的食品要分開存放,掌握進貨時間、貨量避免積壓庫存。

          6、無包裝或覆蓋的食品不能直接暴露在冷藏庫內。易失水的生鮮食品(如葉菜類)放入冷庫時,先將食品保持覆蓋狀,以免冷風直吹,水分流失。

          7、食品不可直接放在地面上,應以棧板墊高,同時應分類排整齊,不可占用走道。

          8、相同食品應集中放置,不可相互堆放。食品庫存高度不可過高,避免傾倒與擋住風扇。冷藏無法堆疊的食品應放在層架上。

          9、食品擺放以貨架外邊緣為準,按大小順序擺放整齊。

          貨架不可緊貼墻壁,隔墻離地10~20cm,地面墊隔板。

          10、經常性檢查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發現變質、過期食品及時挑出處理。

          11、酒店冷庫為食品庫,庫內嚴禁存放私人用品、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搬運食品出入庫時,員工要穿防寒服,避免踩踏食品。

          12、冷庫頂上方不可放置物品,人員不可隨意攀爬。

          13、所有器材表面只能以中性清潔劑及軟布清洗,嚴禁使用鋼絲球及鋼刷清洗。

          14、嚴禁用水沖洗風扇,以免造成短路。

          15、所有管路不可任意移動,清潔時須注意避免碰撞以防冷媒外溢。

          16、蒸發器散熱片非常鋒利,清洗須戴手套以免割傷。

          17、有異常狀況及運轉時有異常聲音,必須通知工程部維修。嚴禁私自亂動任何設備。

          18、非工作需要,人員不可任意在冷庫逗留。

          19、,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進入冷庫。

          20、出冷凍庫時須隨手關燈、關門。

          21、建立衛生檢查制度,定期(每周一次)清洗、整理冷庫,隨時保持冷庫內無冰渣、無血水,每月冷庫消毒(一般環境相對濕度低于70%,溫度在10度以下可防止霉菌繁殖)。

          22、每日定時檢查溫度是否正常,填寫冷庫溫度檢查記錄表。冷凍庫溫—18度以下,保鮮庫溫0—4度。

          23、有計劃的定時清潔,包括:紙箱、貨架、地面、破損商品。

          24、冷庫第一責任人為部門負責人,第二責任人為值日人員。

          25、辦公室,工程部,值班經理進行不定時檢查,如有違規,罰款50—200元。

          26、非工程部人員,其他人員不可以擅自亂動冷庫任何設備。更不可隨意更改冷庫參數。如有任何異常情況,請立即通知工程部。如有違規,罰款200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

          一、成立專班,明確職責。

          1、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組員:

          2、食品安全責任人第一責任人:詳細責任人:食堂保管室責任人:(負責食品的入庫、出庫和儲存的安全)操作間責任人:(負責食品的加工、銷售的安全)超市責任人:(負責超市食品的購買、儲存和銷售的安全)

          二、細化過程,強化管理

          1、建立崗位責任制。

          分管領導:對食堂和超市的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定期深化食堂和超市了解工作及衛生狀況。

          對食堂負責人、倉庫保管員、食堂班長、食堂工作人員及超市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評估和考核。

          加強食堂中毒事故防止工作,若消失事故,做到第一時間到場,準時處理。

          食堂管理員:要保證食物、場所等清潔衛生工作,保證不出食物中毒事故,要和管理員、工作人員一起深化了解用餐狀況,準時處理好應急狀況。

          食堂協管員:組織并參加炊事員工作,加工時采納新奇干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特別的食品及其原料。

          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超市工作人員:規范商品選購程序,不購銷“三無產品”,做好超市內外的衛生工作,不得消失安全事故。

          2、規范選購、驗收、儲存及發放程序。

          嚴格根據食堂工作流程,把好選購關。

          選購小組必需根據管理員供應的審核后清單及參考價格組織選購,不得私自多購,不得私自超價購買,不得超時購買,禁止選購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物。

          對不合格的食品準時退貨。

          嚴格驗收、儲存和發放。

          每次購進的'主副食品必需仔細過秤驗收登記,要做看、嗅、摸;

          要對選購的食品原料做好每天的具體質量驗收的記錄;

          查看食品、原料生產日期、衛生證號、產地;

          三無產品、過期食品、雖在有效期內但質量不好食品一律不收,保證進出食品質量,作好進出庫的登記賬。

          嚴格按規定做原料索證驗證工作,建立原料進貨驗收登記臺帳。

          食品貯存應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準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保持保管室內外衛生、整齊。

          3、強化日常管理。

          管理員協同協管員記好炊事人員的出勤,對炊事人員要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督促炊事人員做好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個人衛生等。

          對每天供應的伙食要用黑板公布菜譜。

          每天支配做好清潔工作,每周五大掃除一次,包括沖洗地面、擦窗、臺、凳等。

          4、建立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突發大事應急預案及報告制度。

          成立突發大事應急領導小組,一旦發覺食物中毒現象,馬上報告分管校長或德育處。

          按病人的狀況馬上送有關醫院治療,幫助衛生氣構救治病人;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協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照實供應有關材料和樣品。

          全校教職工齊心協力做好同學家長工作,把事態掌握在最小范圍,保證學校正常教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2

          一、保持餐廳環境整潔。紗窗、紗門、紗罩、門簾、風幕、

          滅蠅燈等設施運轉正常,鼠、蠅、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要求。保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設施運轉正常。

          二、必須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擺臺

          上桌。做好臺面調料、牙簽、臺布、餐巾、餐具等清潔衛生工作,及時更換破損的調料盒、臺布、餐巾、餐飲具等。

          三、供顧客自取的調料,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標準和要

          求。并做到及時更換,防止過期、霉變。

          四、擺臺后或有顧客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餐具擺臺超過當

          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收回保潔。

          五、端菜時手指不得接觸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觸客人餐具。

          六、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須及時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

          次性消毒毛巾。

          七、食品上桌距開餐時間不超過2小時。

          八、當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應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

          九、茶杯、酒杯等不得用臺布或抹布擦拭。

          十、備餐柜內不得放置與開餐無關的物品及個人用品。工作結束后及時做好臺面、地面等的清掃整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3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須在粗加工間(區域)內操作,排水溝出口設置防鼠類入侵的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網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

          2、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洗滌區或池,并有明顯標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并要有明顯標志。

          3、粗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

          5、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或池進行。

          6、做到刀不生銹、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加工結束后及時清潔地面,水池、加工臺、用具、容器,切菜機、絞肉機等機械設備用后拆開清洗干凈,以備再次使用。

          7、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衛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內淘洗拖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嚴把食品質量關,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食品經營安全。

          一、進貨查驗、記錄和檢查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小食雜店進貨時收取符合規定的“一票通”票據做為進貨憑證。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批發者采取電子化手段對進銷情況進行記錄,實現可追溯。記錄保存期限為該食品保質期滿后半年,無保質期食品保存兩年。

          二、日常檢查和召回

          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定期對在售食品進行檢查,對過期、變質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三、消費者投訴處理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商品售后服務規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得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四、食品信息公度

          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監管等信息,必要時通過廣播、電視媒體等途徑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檔案,接受有關單位檢查和消費者查詢。

          五、日常衛生管理

          1.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食品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經營場所應做到清潔、整齊,不準亂堆、亂放雜物,不得亂扔果殼、紙屑,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倒垃圾;經營場所每天最少清掃一次,每月一次全面清掃,保持地面、門窗、墻壁、天花板的清潔,不積塵、不積水、不積蜘蛛網。

          3.食品存放整齊有序,分類分架、離地離墻擺放,不得與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混放。

          4.倉儲的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由專人定期檢查,嚴防食品過期變質。食品貯存區應采取防鼠、防蟲、防塵、防潮、通風等措施,確保存放的儲物保持干燥清潔,整齊有序。

          5.散裝食品應設置專門的銷售區域,以明顯的標志區分或隔離。銷售區域嚴禁放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嚴禁銷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或隔離設施上顯著標識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直接入品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售貨工具分揀。

          六、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1.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必須有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2.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衣帽;

          3.從業人員人員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銀首飾;

          4.從業人員進入經營場所前必須清凈、消毒雙手,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當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

          5.從業人員在經營場所不得吸煙及從事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活動。

          七、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緊急報告及處理

          1.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

          一、切配前必須認真檢查食品原料質量,腐敗變質、不鮮或有毒有害原料不切配。

          二、切配用刀、砧板、案板、盆、盤等用具、容器用后洗刷干凈,做到刀不生銹,砧板不發霉,加工臺面、抹布干凈。

          三、切配過程生熟食品分開,生熟用具、容器分開,嚴防交叉污染。

          四、切配水產品的刀、砧板,刮洗干凈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五、工作結束后,地面、臺面沖洗干凈,廢棄物及時清除,做好切配場所的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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