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
1、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強管理,固定專人負責,操作時必須有人監護。操作間嚴禁堆放雜物,使用明火結束后,清理好現場,待確定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2、辦公室、圖書館、資料檔案室、庫房、教室、會議室機房等處嚴禁使用明火。
3、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
4、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各處室、教室、辦公室等公共用電場所嚴禁使用電爐、電飯鍋等大功率電器。
5、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發熱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
6、樹立節約用水、用電、用氣的良好公德,做到人走燈滅,人走關水、關氣。發現水、電、氣設施出現故障及時報告總務處及維修人員。
7、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學樓、辦公樓接電、接水作生活用。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在校內所有電源線路上使用電爐等大用電量電器。
8、學校電路由專業人員管理,嚴禁任何人拉閘斷電。如需停電,先報告學校有關領導。由專業人員實施拉閘、斷電、送電。
10、外單位在學校承包基建工程,在工程決算時一次結清電費,大型建筑辦理臨時用電手續。
11、除本學校出租或經營的.門市外,任何人不得從學校接電源用于營業、生產活動,如發現違反規定者,立即截斷電源,并追究接電源處所管理人員的責任。對舉報者,學校予以獎勵。特殊情況必須接電源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
12、經學校同意用電的門市、工廠不得給別人轉接電源,否則,立即停止該門市用電,造成的損失,由轉接者自己承擔。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2
⑴各處室要根據自身的工作特點、庫房儲存物資的性質,制訂相應的安全制度。校綜合治理工作小組定期對全校各處室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⑵食堂伙房、配電房、焊接操作間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強管理,固定專人負責操作時必須有人監護。操作間嚴禁堆放雜物,使用明火結束后,清理好現場,待確定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⑶食堂用火、有電源的地方,應做到“人走火滅電關”。要落實專門負責該用火、用電地方的責任人,配備相應的滅火器。
⑷禮堂、圖書館、資料檔案室、庫房(倉庫)、各專用教室和重要科室等處如需動用明火,必須經學校防火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批準,落實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不準留有火種。大風天氣不準明火作業。
⑸易燃與易爆物存放場所應當分離,必須遠離教學區或人員密集區,不準近距離作業。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
⑹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準點燃或隨意排放。
⑺電氣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不得私自設置臨時電氣線路和設備。
⑻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發熱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
⑼校內道路、樓房走廊、樓梯及安全出入口嚴禁堆堵,確保暢通無阻。
⑽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和“熱得快”,禁止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⑾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砸炮、火柴、打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學校。
⑿教學使用的各種電教設備,要注意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撥下電源插頭,不許學生接觸電源、開關和插座,以免發生危險。下班后,各辦公室、教室須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⒀注意經常檢查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情況,用后要立即切斷電源。
⒁學校及教室內禁止吸煙。
⒂每位教職工都要了解教室內干粉滅火劑的使用方法和用途,同時教育學生不要接觸和玩耍室內滅火劑。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3
一、用電安全管理
1、沒有電工合格證的任何人不得進行用電維修、安裝、改造等工程
2、除實驗室進行教學科研活動的正當需要外,嚴禁在校園內隨意拉設電線;嚴禁在辦公室、學生宿舍、庫房、實驗室,使用電爐、烤火爐、電飯鍋、熱得快等電熱器,嚴禁超負荷用電
3、電氣線路、教學儀器設備的`安裝應由校內或雇聘校外持證電工負責
4、各辦公室、教室、專職活動室下班后、節假日,按規定該關的電源一律予以關閉
5、不經學校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內私用電熱棒、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如有違規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罰
二、用火安全管理
1、學校內不經學校批準,任何教師和個人都不許在校園內使用明火
2、在辦公、教學區域、學生宿舍等公眾聚集場所,嚴禁使用石油液化氣爐、煤油爐、酒精爐、蠟燭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3、在實驗室上實驗課時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師在場,并向學生講清楚怎樣用火和注意防火
4、學校在野外開展的野游、夏令營等活動時不準師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動
5、學校食堂使用明火時,柴油要遠離火源;做菜時油鍋溫度不要過高引起火災;滅火器要放在灶房明顯位置已備急需。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4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
1、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及電氣防火措施。
2、外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JGJ46―20xx《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
3、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采用TN-S系統。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不能混接。
4、配電箱開前箱符合“三級配電兩極保護”的要求,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要求,電箱要有門、有鎖、有防雨措施。
5、照明專用電路要有漏電保護,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不得低于2.4m,潮濕作業作用36V以下安全電壓。
6、配電線路的電線不得老化、破皮。使用五芯線或電纜。
7、不能用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8、做好電箱用電標識牌及分路標識圖并張貼在電箱門內,以便檢查。
9、用電檔案內容齊全由專人管理,電工巡視維修記錄填寫真實。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5
一、為加強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酒店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應加強對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設施等火源的管理,并嚴格落實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門及個人在酒店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并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3、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蠟燭取代電氣照明。
5、及時制止遺留火種等行為,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6、進行裝修時,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并設專人監督,裝修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嚴禁在運行中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電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用電;
3、未經允許,不得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4、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5、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6、放假時,應切斷非必要電源。
7、停送電時,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停電時先斷負荷開關,后斷電源開關,送電時先送電源開關,后送負荷開關。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6
就是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對電氣焊、使用明火、吸煙等和使用臨時用電、用電設備、用電器具等方面安全所規定的制度。如;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本工程的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進度、支模和外架搭設過程中,如有絲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工程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并管道加盲板隔離。
工地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一級動火(禁火區):
變電處、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倉庫等場所動火。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二級動火: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于二級動火。
三級動火: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項目部經理或總經理審批;并在公司項目安全部登記備案。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后方可批準。
管理要點: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并向領導報告。
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并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后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工地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8、附則
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煙頭亂扔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7
為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門或租賃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他專業培訓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三、任何部門、單位及個人在園區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作業。
四、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并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五、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范,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8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9
一、 用電安全管理:
1、 沒有電工合格證的任何人不得進行用電維修、安裝、改造等工程。
2、 嚴禁在校園內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3、 電氣線路、教學儀器設備的`安裝應由校內或雇聘校外持證電工負責。
4、 各辦公室、教室、專職活動室下班后、節假日,按規定該關的電源一律予以關閉。
5、 不經學校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內私用電熱棒、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如有違規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罰。
二、 用火安全管理:
1、 學校內不經學校批準,任何教師和個人都不許在校園內使用明火。
2、 在實驗室上實驗課時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師在場,并向學生講清楚怎樣用火和注意防火。
3、 學校在野外開展的野游、夏令營等活動時不準師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動。
4、 學校食堂使用明火時,柴油要遠離火源;做菜時油鍋溫度不要過高引起火災;滅火器要放在灶房明顯位置已備急需。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0
1、醫院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3、固定動火必須經醫院領導審查同意、批準,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4、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6、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7、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醫院內使用時,應經醫院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8、過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0、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醫院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1、一切固定的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2、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3、禁止使用電熱棒。
14、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5、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6、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在消防工作中,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維護是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員工人身、企業財產的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關鍵中的關鍵。為了在關鍵時刻用好消防設施和器材,特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一、設在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燈、指示標志、標語、防火設備等均由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派人管理,登記在冊。
二、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定期一次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免遭人為的破壞或鼠咬、丟失。檢測完畢后,應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四、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一次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在對滅火器的檢查當中應建立檔案資料,檢查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報告安環部處理,安環部應根據各重點部門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的結果進行匯總。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1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采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志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⑵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的裝修材料上;
⑶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⑸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⑹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xx、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⑶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⑷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⑸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⑹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⑺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強化在裝修施工中動用明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動用明火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施工中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的`操作行為。
第三條施工用電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施工中以及新增用電器具等情況時,需進行用電申請的操作行為。
第二章規章制度
第四條動用明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單位的用火、動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審批制度,需確定施工現場責任人、部門現場監管人,填寫《裝修動火、動焊、用電審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電管理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審批,經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動火、用電施工。
二、用火、動焊、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現場管理部作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三、操作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對焊、割設備在作業前必須卸壓,開啟全部入孔、閥門。
五、清除作業現場附近的可燃物,作業面上無法搬遷的可燃物,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六、施工動焊、動火及施工用電場所必須配備滅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門負責跟蹤檢查,相關施工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七、所用動火動焊及重大安全用電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狀。
八、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裝容器要清洗干凈。
九、焊接工具必須完整良好,電焊機和電源線的絕緣要可靠,導線要有足夠的截面,并安裝符合要求的熔絲。
十、與承建本單位各種工程項目的施工隊簽訂的合同時,要一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五條動用明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部門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過程在位跟蹤檢查、監管,確保按章用火,確保現場安全滅火器材配備充足。
二、嚴禁在裝修施工現場吸煙。
三、嚴禁裝修裝璜人員使用煤氣包、電飯煲、電水壺和電熱器具等危險用電用火器具燒飯、燒水。
四、嚴禁將香蕉水、汽油、酒精、壓縮氣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施工現場,確因需要必須事先與現場管理部取得聯系,經允許后方可帶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聞有焦糊味或電焊機有故障等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進行詳細檢查,以防止事態擴大。
六、施工結束后,由部門現場監管人組織清理現場并通知現場管理部消防組當值人員到現場進行查驗,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他安全隱患后,方可離場。
七、現場管理部夜值人員必須對動火部位,在動火過程中和動火結束后,半小時檢查一次,直至次日員工進場。
八、涉及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應與施工單位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產區、庫區、易爆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違反相應規定的將嚴格按照公司裝修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制度出發。
十、必須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如發生火勢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時撲救;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動火動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規定
一、動火動焊前“七不”:
1、動火申請沒有批準不動火、不動焊。
2、周圍的易燃易爆雜物等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未排除殘存液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有受熱膨脹、爆炸危險的氣體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二、動火動焊中“五要”:
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施工單位安全監護人。
2、動火中發現火勢蔓延引起火災時,要及時報警和撲救。
3、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5、施工現場要配備相應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環境要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動火動焊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四、凡動火施工必須按消防要求落實具體時間和部位,動火施工必須動一次簽一次;動火現場必須
配備滅火器材,由申請動火部門的負責人與現場管理部聯系落實。
五、申請動火部門監管人員必須全過程在現場監管,確保按章動火。動火結束后,與現場管理部門值班人員共同檢查,確定無火險隱患后,方可離去。
第七條用電申請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電申請需嚴格按照用電管理責任部門要求、公司用電管理規范及裝修須知執行,施工用電現場需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備要求同動火動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專廳用電申請需經樓層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用電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認可,經用電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等部門檢查驗收后才準許接電施工。
三、專廳專柜電器用電申請需落實用電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人,網,用電負荷需經用電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執行。申請時需注明專廳現有負荷總量以及申請負荷總量。
四、營業現場中所有用電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用電申請,并安排專人負責使用和看管,打烊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八條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并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
第九條凡遇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要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持完好。
第十條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動火裝置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三章獎懲
第十一條上述各條規定如有違反將參照《中央商場防火治安實施細則》給予經濟處罰1000—3000元。施工期間如發生火災而由此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禁止一切未按裝修動用明火審批規定的動火施工行為,一經發現給予5000元處罰并追究部門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為公司二級管理制度,由現場管理部負責解釋,并將根據有效性之原則進行適時調整修訂。
第十四條此規定于發布之日起執行,前期頒發的動火用電管理制度廢除,其它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2
一、供用電管理制度
1、礦供用電管理機電科要認真負責,努力做好全礦供用電管理。
2、其他有關的職能部門要全力支持配合好供用電管理部門的工作,把全礦供用電工作切實抓好做好。
3、礦供用電領導小組每月定期組織召開供用電管理部門和承包單位會議,聽取電量、電費考核及回收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需要協調解決的,屬哪個職能部門,哪個部門都必須限期解決處理,不留后患。否則,要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礦供用電管理單位負責電費回收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收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考核回收情況,對回收不力的人員及時給予調整。
5、收費票據由財務科統一監制,供用電管理單位統一管理發放使用、結算。
6、原則上電費不準抵帳,特殊情況經礦長批準后方可抵扣用戶與礦方的`直接帳。
7、收費單位要對收費人員實行任務承包,對按時全部回收電費的人員,要給予獎勵,不能按時全部收回電費的人員,工資要按比例下浮,對連續兩個月不能按時全部完成收費任務的人員要調離工作。
8、在供用電管理過程中的電量、電費回收人員必須公平、公正、廉潔自律,若出現違紀違規現象一經查出堅決嚴肅處理,情況較輕的給予200~300元的罰款,并調離工作。情節較重的,開除礦籍,直至交司法部門處理。
9、計量辦要定期對計量裝置進行校驗、加封工作,其他單位不得私動鉛封,杜絕通過計量裝置弄虛作假,出現偷電現象。年用電量1000kwh以內的表,每2年校驗一次。年用電量超過1000kwh的表,每年校驗一次,有異議的表可隨時校驗。
10、供電管理部門和管電人員要嚴守職責,自覺接受廣大職工和用電戶的監督,對弄虛作假、致使電量、電費丟失的,對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二、供用電考核辦法
1、每月的電量和電費由經營辦負責考核,供用電管理部門對承包電量、電費的單位進行考核和協調工作。
2、每月2日前電量考核結果由經營辦結算審核后,交電費回收單位進行收費工作,在下月5日前把所應交電費上繳財務科。
3、生產用電考核由機電科負責進行,每月6日前把考核結果報經營辦。
4、應收電費回收率100%,特殊情況下,經礦領導簽字批準,可另行解決。
5、不按時交電費的用戶,停止供電,特殊情況經領導簽字批準后可緩收,但在下月交費之前交清上月電費,否則,停止供電。
6、計量儀表維修校驗,可從回收電費中提取20%作為維修校驗費用。
7、對于當月完成電費回收任務,經礦長簽字,又財務科在回收電費總額中返還3%,做為電費回收管理人員的額外補助、交通、通訊、加班費用等。凡沒有完成任務,按少收比例扣減該單位當月工資。
8、根據考核結果,需獎勵時,所需資金,財務科按有關規定足額對供用電管理部門支付,由供用電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發放。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3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采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志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6)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xx、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上課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5)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6)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廚房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4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5
一、為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單位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單位、部門、班組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任何部門及個人在單位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工作票)后方可作業。
六、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并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七、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范,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局《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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