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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4 08:17:58 好文

        (精華)市場管理制度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市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華)市場管理制度15篇

        市場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職責、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供給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創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一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景;

          (四)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資料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景、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景、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一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進取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堅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景、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能夠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供給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堅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

          (七)堅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堅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職責。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供給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供給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掉、拆除和取締。

        市場管理制度2

          一、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本著自救的原則,依靠農貿市場內各租戶實行綜合治理,并接受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督。

          二、農貿市場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區、分工負責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三、值班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履行工作任務,切實抓好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保養工作。

          四、認真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理論和各種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以及各種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

          五、為及時發現險情,值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值班巡邏,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災隱患,嚴禁將危險品帶入本市場。對各種設施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認真組織員工和廣大經營戶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進一步提高廣大經營戶學習消防“四個能力”。

          七、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發生火災積極組織參加補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清除,對于安全生產、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八、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用電管理,疏通消防通道,嚴禁違規用火、用電,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過道、樓梯、安全出口)要時刻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雜物,不得擅自封閉安全出口, 不得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過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設施設備,凡因個人或操作不當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檔案,消防安全管理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經營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十、監督動火作業,動火時必須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十一、消防設施停水、停電原則上不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及時通知客戶加強防范。

          十二、市場內所有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在發現火災后按程序進行處理,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對事故進行處理。

          十三、租戶應自覺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器設施,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亂拉電氣線路,嚴禁擅自拆、改、裝電氣設施和用具。

          十四、市場管理部門對違章用火、用電、電氣焊或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堅決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五.嚴禁經營和未經批準而私自貯存煙花炮竹、炸藥、汽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炮竹。

        市場管理制度3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并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復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偽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采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市場食品退市制度

          為維護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國家《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經銷過程中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銷售措施,以減輕危害,消除影響,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

          二、根據消費者申訴、舉報、市場檢查以及社會各界信息來源等,對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食品,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抽檢確認后,由執法部門通知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采取強制退出市場措施。對未售出的有害食品進行妥善處理,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進行妥善解決。

          三、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食品經營者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造成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對商品質量作引誘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四、市場開辦者應該對市場內經營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部門報告,積極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食品退市查處的相關工作。對已作出退市決定的食品,市場開辦者應

          作好記錄,并報工商部門備案。

        市場管理制度4

          第一條情報報告義務公司業務人員應對《客戶情報報告書》的各個項目深入理解,及時搜集有效情報并向上級報告。

          第二條報告的種類與方法

          (一)日常報告:當面口述。

          (二)緊急報告:當面口述或電話。

          (三)定期報告:依照《客戶情報報告書》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客戶的級別分類按照客戶的信用狀況,將其分為三個等級:

          (一)甲等級:以公司的大小來劃分,較佳的信用狀態。

          (二)乙等級:普通的信用狀態。

          (三)丙等級:信用狀況較差。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尚欠賬款(達X萬元以上)并在甲等級以外的公司。

          2.尚欠賬款達X萬元或以下的公司。

          3.從業人員20人以下的小公司。

          4.有信用問題前例的公司。

          5.業界評判不佳的公司。

          6.新開發顧客。

          甲等級“業界的一流公司”及乙等級“大多數的優良客戶”不由業務人員來做判斷,而由營業主管來進行分級。指定以外的顧客均應被列為丙等級。

          第四條定期報告

          (一)業務員依照甲、乙、丙各等級的分類,及《客戶情報報告書》向主管人員定期報告。

          (二)定期報告的時間規定為:

          1.甲等級:每半年報告一次。

          2.乙等級:每季度報告一次。

          3.丙等級:每月報告一次。

          第五條日常報告

          以《客戶情報報告書》的各項準則實行。

          第六條緊急報告拒付或支票的延期要求等緊急情報,依據情況盡可能以最迅速的方法向公司報告。

          市場營銷管理制度7

          1、月度、季度、年度營銷例會:原則上固定于每月月底在湖南婁底總部召開,要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營銷總監、各部門經理及副職參加;

          2、營銷戰略管理委員例會:原則上固定于每月月底召開(月度營銷會議次日),要求部門全員參加;

          3、營銷戰略管理委員專題會議:指由市場部組織的針對營銷政策策劃、執行、實施專項問題的會議,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由市場部下達通知確定。

          3、渠道經銷商管理委員會議:指由市場部組織的針對向日葵鄉鎮渠道優質經銷商市場調研,產品開發建議,渠道促銷政策的討論會議,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由市場部下達通知確定。

          市場營銷管理制度8

          1、月度、季度、年度營銷例會:原則上固定于每月月底在湖南婁底總部召開,要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營銷總監、各部門經理及副職參加;

          2、營銷戰略管理委員例會:原則上固定于每月月底召開(月度營銷會議次日),要求部門全員參加;

          3、營銷戰略管理委員專題會議:指由市場部組織的針對營銷政策策劃、執行、實施專項問題的會議,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由市場部下達通知確定。

          3、渠道經銷商管理委員會議:指由市場部組織的針對向日葵鄉鎮渠道優質經銷商市場調研,產品開發建議,渠道促銷政策的討論會議,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由市場部下達通知確定。

          市場營銷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天井湖風景區營銷工作高效、有序地運作,塑造良好的景區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營銷系統的所有部門、人員,是本景區營銷業務工作政策及實施標準。營銷人員包括營銷系統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分為銷售人員、營業人員、公關人員、市場調研人員。

          第二章營銷計劃管理規定

          第三條根據市場需要和風景區能力,編制營銷工作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使營銷系統的各項工作在統一的計劃下協調進行。

          第四條營銷系統各級部門的工作重點,應放在各項業務計劃的編制、執行、檢查和考核上,確保營銷計劃的實現。

          第五條定期和不定期召集各類業務會議,綜合考慮景區內外環境的各方面因素,包括業界發展趨勢、同業、市場、客戶信息及景區內部狀況等,檢查并修正營銷計劃,調整營銷策略組合,提高景區的市場競爭力。

          第三章營銷事務管理

          第一節營銷組織

          第六條營銷系統各部門的部門職能確定了營銷機構的設置,營銷人員的崗位描述確定了營銷人員工作責任與權力,是營銷組織的基礎。

          第七條營銷人員嚴格按照營銷系統的工作程序開展營銷業務工作,保證高效、有序地運作,充分發揚團隊精神,拓展營銷業務。

          第八條營銷組織隨市場及景區環境的變化要不斷修正,使之具有更強的適應性,確保營銷效率的最大化。

          第二節銷售事務的管理

          第九條市場營銷科根據風景區營銷計劃和營銷策略制訂并實施年度、季度、月度銷售計劃,鞏固已有市場,全力開拓新市場。

          第十條銷售計劃包括以銷售額為主體的預算數值及計劃的實施步驟、銷售組織、銷售政策等。

          第十一條定期和不定期拜訪旅行社,密切聯系,努力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第十二條定期做好各項銷售統計和利用工作,對照計劃與實績分析原因,制訂預防和糾正措施。

          第十三條旅游產品銷售價格原則上一經制定,不得隨意變動。但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價格浮動百分比和相應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嚴格遵守風景區的財務制度和營銷方面的財務規定。

          第十五條按照有關工作程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絡和協調,必要時由風景區負責人召集工作會議協商處理復雜或重要的工作。

          第三節促銷、市場調研事務管理

          第十六條為塑造天井湖風景區良好形象,增進風景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定期開展公關、廣告、促銷活動。

          第十七條公關活動可采用多種形式,如新聞發布會、展覽會、聯誼活動、專題活動等。公關活動、廣告的主題應與景區的經營戰略相一致。

          第十八條景區市場營銷處負責促銷活動、市場調研活動計劃、方案的制訂和組織實施。促銷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廣告、銷售激勵、宣傳與公共關系、直接營銷、個人推銷。

          第十九條有效的檢查是保證營銷工作達到預期效果的必要手段。

          第二十條營銷人員應遵循行為活動公開,相互監督檢查的原則。

          第四節營銷事務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管理人員按外出活動登記表對下屬的-切業務活動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生產科定期檢查廣告促銷計劃、銷售計劃等的完成情況,并適時調整營銷計劃和營銷策略。

          第五節營銷人員的培訓第二十三條為了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擴大營銷業績,必須對營銷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工作應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時間不能與營業高峰沖突,業務人員的培訓原則上在崗培訓。

          第二十五條新進業務人員的教育訓練:熟悉旅游產品生產、包裝情況,對旅游產品有所了解,然后由有關部門培訓下列課程:

          (一)關于風景區的.知識。包括風景區的經營方針、整體營銷策略和風景區組織所處市場定位,風景區人事規章制度等。

          (二)關于產品的知識。包括產品種類及其特性等。

          (三)市場有關知識。包括市場環境、銷售范圍、市場狀況、本風景區產品的行銷概況。

          (四)關于市場營銷各項經濟法規和風景區營銷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老業務人員的培訓應長期開展,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二十七條市場營銷處根據風景區營銷人員的實際情況結合現代營銷要求提出培訓需求,經風景區負責人批準后,由市場營銷科和辦公室共同協商安排營銷人員的培訓。

          (一)內部培訓:

          選擇業績優秀的人員作為培訓師,利用每月營銷工作會議的時間集中培訓,主要內容為營銷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外部培訓。

          選派營銷骨干到先進的各類風景區集中學習現代營銷知識,提高風景區整體營銷實力。可根據產品開發的進度有針對性地進行。

          第二十八條培訓結果辦公室負責考核,考核結果記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員外出培訓結束后,須向辦公室交接學習資料,并寫出書面總結報告編寫教案,培訓有關人員。

          第四章營銷人員行為準則

          第三十條認真學習并充分理解風景區的營銷戰略和策略,積極貫徹執行并及時反饋真實信息。

          第三十一條嚴格遵守風景區利益第一的原則,堅決維擴風景區整體利益。

          第三十二條自覺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包括社交禮儀、道德修養、人生觀等,樹立良好的營銷形象。

          第三十三條詳細了解風景區產品知識,找準產品、服務的市場定位,采用適當的營銷方式,提高工作質量。

          第三十四條及時上交完整業務記錄、客戶檔案、合同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保守商業秘密。

          第五章天井湖風景區票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票務管理原則

          (一)票券是有價證券,是天井湖風景區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票務工作是風天井湖景區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必須堅持嚴格管理的原則,制度化、規范化。

          (二)天井湖風景區票券從設計、印制、保管、發放、使用到財務管理,各環節要建立各負其責、互相監督、方便使用、安全有序的工作機制。

          (三)實行票、款分開,管用分離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票務管理體制

          (一)一名主要領導分工負責票務工作。

          (二)生產科主管本風景區的票務管理工作,并受主管風景區領導的直接領導。

          (三)指定專職票務管理人員。票務管理人員的職責是:票券的設計與印制,票券的保管與發放,票券使用中的檢查與監督。

          (四)根據具體情況,配備相應的售票員與驗票員。售票員與驗票員應分開設立。

          第三十八條票券設計與印制

          (一)票券的式樣

          票券的式樣由主票、副券、存根組成存根聯的內容應遵照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

          主票的設計圖案應與風景區景觀和活動內容相協調,票面須標明票名、編號、金額、人數、使用期限、副券、存根等。字型用色要講究藝術效果,以利游人留存紀念。

          (二)票券印制

          1、風景區門票應交付指定承印企業印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銅陵市地方稅務局監制”字樣。

          2、對已經市物價部門批準的各項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變動。如需調整或新添售票項目時,必須按程序報批。

          3、印制各種票券必須與印刷廠家簽訂合同,并經主管風景區領導批準。

          4、票券上加印廣告的,廣告圖案要設計美觀,不能喧賓奪主,影響票券的正常使用。廣告內容應與風景區氛圍相協調,不得有宣傳封建迷信、煙、酒、黃色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票券的保管與發放

          (一)設立票券專庫,庫房應具備防盜、防火、防腐、防潮等條件。各種票券在庫內應分類上架,碼放清楚、整齊。

          (二)各種票券要按明細類別建立總帳、分類帳,并按領票人員分別建立明細帳。票券入、出庫及交款結帳要單據齊全,帳實相符。

          (三)各種票券的啟用、停用必須登記造冊,并經主管風景區領導簽字批準。

          (四)對廢舊票進行銷毀、重新啟用或改做贈票以及他用的,必須登記造冊,并經主管風景區領導簽字批準。銷毀票證應由兩個部門監銷簽名。

          (五)票券發放應減少環節或層次,由票券專管人員直接受理每個售票員領票單,售票員根據需要填寫領票單直接向票庫領票。領票單一式三聯:票管員、財務、售票員各一聯。財務處應根據領票單定期核查。

          (六)售票員按售票日填寫售票交款單(三聯)到財務處交款,財務處收款后在售票交款單上加蓋名章及收款公章,并留一聯入帳,售票員留存根一聯備查,另一聯交票管員作為銷票依據。

          (七)每售票日各售票處(點)的票款除按規定留存找零現金外,其余均應送交財務處。留存找零現金以及尚未出售的各種票券,均應存放于保險柜內,并設專職人員值班。

          第四十條票券使用中的管理

          (一)嚴格按照蕪湖市物價局《風景區景點明碼標價試行規定》,在各售票窗口明碼標價。

          (二)售票員唱收唱付,票款當面點清。

          (三)售票按不同崗位分別限定出錯率要求。長短款要據實登記,長款上交,短款自補。大額錯款,須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四)嚴禁出售回籠票及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五)驗票員須當節人面即驗即撕,一律不準保留全票。

          (六)風景區辦公室、財務科、生產科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票務工作進行檢查和抽查。

          第四十一條簽單的管理

          (一)有旅行社組織的大型旅游團體入風景區,天井湖風景區可接受旅行社的簽單,在接受簽單前必須與旅行社訂立合同;訂立合同的旅行社必須持有旅游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和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信譽不好的旅行社,應拒絕與其簽訂合同。

          (二)簽訂合同的旅行社組織團體入景區,須在景點檢票窗口簽單換取入門憑據(即團體入門券)。該項憑據由售票員直接向票管員領取,領票單一式三聯,票務管理員、財務、售票員各一聯。

          (三)旅行社的簽單必須與合同票樣相符,售票員驗明接收后,將入門券交與旅行社,由驗票員點清人數、撕券后放行入景區;存根聯與旅行社的簽單一同交票管員。票管員按券號查收,每月清算。清算結果經財務處核準后,在存根聯上加蓋名章及公章,存根聯于領票單一起留存備查。財務處每月(或按合同規定期限)持簽單與旅行社結款。

          (四)其他

          1、風景區各景點一律憑有效票證入內,杜絕偷漏票。禁止機動車輛、電瓶車入景區。

          2、旅游團隊到風景區內飯店就餐,憑風景區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入景區單入園,單上注明人數,出景區時加蓋餐廳業務章,每月風景區與餐廳核對、結算。

          3、非購票人入景區,一律憑介紹信、工作證或風景區制發的入門證入景區。經允許入景區的車輛須在風景區門口填寫聯系卡,由所聯系的業務單位在聯系卡上蓋章(或簽字),出景區時驗卡。

          4、特殊人群(如兒童、老人、軍人、殘疾人等)入景區,門票一律按照相關文件的減免優惠政策辦理。

          5、禁止使用涂改、偽造、過期或他人票證入景區。使用涂改、偽造票證者,沒收票證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冒用他人票證者,暫扣票證,并予以批評教育,若票證本人索取,問明原因:屬丟失被他人撿取冒用的,票證發還本人屬借票證予以沒收;屬租與他人冒用的,沒收票證。

          名詞解釋:

          ①風景區票券:本風景區賞園和動物園的門票,以及風景區附屬的游樂、文化娛樂場點使用的各種票據。

          ②售票日:一日收款截止時至次日收款截止前為一售票日。

          ③非購票人:指駐景區單位工作人員和各種到風景區管理部門辦理公務者。

        市場管理制度5

          附注:可根據銷售狀況、季節等進行調整。

          七銷售報表規定

          1、銷售人員每天工作內容及行程以郵件方式在第二個工作日之前匯報。

          2、銷售人員以郵件方式用電子表格每周六下班之前匯報銷售工作周報表。

          3、銷售人員以郵件方式用電子表格每月28號前匯報銷售工作月報表。

          附:<銷售工作周報表><銷售工作月報表>

          八薪金分配制度

          1、新招人員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培訓時間一并納入試用期,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期內業務人員基本工資根據部門的薪資標準而定;試用期結束執行轉正工資標準。

          2、工資標準:分為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工資。試用期1—3月:基本工資:底薪;轉正后:基本工資+住宿補貼+餐補+交通補貼+通迅補貼+全勤+獎金。

          3、薪金發放時間:每月10號前發放上上月全部工資及各項補貼費用及獎金。

          4、業務費用管理

          在公司銷售人員中餐補貼以3、5元/人/餐為標準,額外費用公司實行全額補助。

          業務人員市區交通按公交車費實報實銷,出租車費不報銷,特殊情況由營銷總監簽字報銷。

          差旅費用:銷售人員外出補助80元/天。并按公司財務報銷制度執行。

          業務招待費:需請示銷售總監,由副總經理級以上領導批準。

          個人辦公電腦公司實行暫扣,以500元/月扣足費用。銷售人員工作滿一年公司即作為福利一次性發放。

          九合同管理制度

          1、經辦的銷售人員填寫時,字跡要工整、清楚,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

          2、合同內容填寫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加補充協議等。

          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價格體系,規定的條款;如,出現變更、修改或補充,要及時向上級部門評審。

          填寫不得有空白欄,無內容填寫應用“/”劃去,否則造成后果自行承擔。

          加蓋印章應該在相關重點條款及簽字以及合同文本的夾縫處。

          3、合同簽字程序

          合同文本由區域經理填寫后需大區經理審核簽字,審核每一條款,各項數據是否正確,在交銷售總監審批。

          原則上合同一式兩份,客戶、公司各一份,公司保留的一份由銷售內勤存檔管理。

        市場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市場信息的調查和管理工作,提高采購效率,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整個采購管理系統。

          第二章信息調查

          第三條信息調查技巧:

          (一)利用郵局編篡的電話黃頁,包括全國、省級、市級。一般黃頁每年更新一次,盡量使用最新編制版本。

          (二)通過因特網。包括各種搜索性網站及專業性網站。但網站上的信息必須經過核實和對照。

          (三)114臺。先查出所要查詢地點的區號,再撥打114臺查詢。

          (四)批發市場、商場、建材市場、裝飾材料市場、家具市場、各種相關材料的展會等。根據物資的品種分析其出現頻繁的市場進行調查。

          (五)產地調查。一般而言,每一種物資根據其特性都有集中的原料產地,可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品牌、規格、型號等。

          (六)專業市場。全國有很多物資專業市場,如建材市場、裝飾市場集中了各種相應物資,便于進行相應的市場調查。

          (七)供應商本身。這也是一個重要的信息來源。一些供應商于我們有共同的生產原料或進貨渠道,可通過他們了解相關原料、廠家或供應商的行情及市場信息。

          (八)展覽會。通常會有一些行業性的展會。針對性比較強,通過展覽會可獲得最新的供應商信息和技術信息。

          (九)行業協會。通常一些行業協會都會編訂一些行業資料,如行業廠家資料,行業政策資料等。

          (十)報紙、雜志、專業書籍、圖書館、新華書店。可了解一些廠家信息及技術信息。另一些國家政策及行業政策也會通過這種形式發布。

          (十一)已有的名片冊、信息庫。前期業務操作人員往往有些客戶資料可以直接利用。

          (十二)朋友、同事、領導、老師。每個人的社會經歷和經驗不一樣,因而所掌握的知識結構及層次也就不一樣。

          (十三)到競爭對手處學習或'竊取'。通常競爭對手與我們原料采購結構基本相同,因此其掌握的信息也就可以為我們所用。

          (十四)同類廠家。我們所要調查的原材料可能不僅為肉制品所用,還有其他的銷售對象。通過對其他銷售對象的了解了解該種物資。

          (十五)政府機關推薦。我們可以通過對地方政府、工商局、稅務局等對相關的行業進行了解,包括調查企業的資信情況等。

          (十六)各種媒體。包括廣播、電視、廣告等。

          (十七)發布招標公告。一些工程及大類物資的采購可以采取這種形式主動吸引一些供應商前來投標。

          (十八)各種經濟信息中心。包括國家和地方的`一些統計結構和分析結構。

          (十九)研究中心、大專院校、研究所。主要了解一些技術方面及產業變動的信息。

          (二十)所聯系的新客戶。新客戶往往會主動提供各種最新信息。

          (二十一)海關。可以了解一些受進出口影響較大物資的最新進出關情況。

          (二十二)司機及各種信息靈通者。店主、旅社、報亭、記者及出租車司機等。

          (二十三)通過運營公司發布手機信息。

          (二十四)公交線路圖、地圖冊。一般公交站名及地圖上都會對一些有影響力企業的標示和說明。

          (二十五)各種專業檢測機構。主要了解一些行業內技術方面信息。

          第四條市內調查辦法:

          (一)調查應注意區域性,一般一個大市場或一個區位的的價格相差不大,可調查3-4區位或集中市場的價格進行比較。

          (二)價格調查可先調查其它物資,順便問一下所需物資,使其摸不透。如調查三級鋼可先問一下二級螺紋鋼或其他鋼材的價格。

          (三)可冒充推銷人員,使其自行報價,此價應低于其進價。

          (四)市內調查一般規格型號較多,可擇其一二進行調查比較,要分清材質、廠家、品牌等。

          (五)注意市場的容量,市場的供應能量和潛在市場的可能性。

          (六)在價格調查時與客戶多交流,其一般會告訴近期的價格波動行勢,同類或其它品牌的價格以及相關產品的價格情況。

          (七)價格調查還價時要狠,至少砍一半,若其仍答應出售,則說明仍有很大降價空間,若其要求購買,則可以需求量較大,下次再來或要求其送貨上門脫身,走時勿忘要其名片。

          (八)有些物資只是調查價格而不購買,則不需和其有較多的談話,不要讓其對你有太大的印象,否則以后不好再去調查。

          (九)調查時千萬不可與其發生爭執,若感覺其言語不善時需冷靜,可立即離開,對其所說之話要充耳不聞,切不可怒目而視,更不可頂撞。要學會保護好自己,也要注意自己及公司的形象。

          (十)說話盡量不要過于古板和嚴謹,保持隨便的形象。

          (十一)一般情況下,不要自報家門,除非達成了較強的合作意向或是老客戶也不要輕易假報,如果達成了合作意向就不好解釋了。

          第三章市場信息分析

          第五條行情分析:

          (一)物資名稱:主要包括哪些類別產品。

          (二)行情時間范圍:按市場行情分析周期。

          (三)最近行情總結:最近價格波動情況;與上期比較。

          (四)最近采購情況:近期采購價格;近期采購量。

          (五)原材料成本變化:近期原材料價格變動情況;產銷形勢。

          (六)技術變化:替代品的產生;新工藝的應用;工作效率的提高。

          (七)行業形式變化:行業格局變動;相關行業性會議;行業展會;影響性企業的內部變動。

          (八)國家政策:產業政策;宏觀調控政策;稅收政策;消費政策;市場

          刺激政策相關突發事件及成本影響因素:重大事件;與本產品相關的其他成本影響因素變化,尤其是原油的價格波動。

          (九)上年度同期波動情況:上年度同期本產品價格變動情況;最近年度總體變動趨勢。

          (十)網絡及其他媒體的分析預測:相關網站、報紙、雜志、專家、客戶對未來行情變動趨勢的分析預測。

          (十一)本人分析預測結論:本人對后期行情變動的預測趨勢;預測數值;建議對策。

          第四章市場信息發布

          第六條信息發布:

          (一)所謂信息發布:指將相關物資的當日或近來的價格行情、原材料的成本變化、技術變化、國家政策及網絡和其他媒體的分析預測進行搜集,并分類匯總在信息論壇上進行發布形成資源共享,為我們能采購到質優價廉的物資提供首要資料。

          (二)發布:將所獲物資的信息進行整理,并按照一定的格式(來源、信

          息來源的時間、閱讀范圍、信息內容、評述)進行發布,這樣就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

          第七條信息發布要求:

          (一)發布的及時性:每周應發布1次,當物資市場行情變動較小時可適當延長時間,但須保證行情變動時及時發布。

          (二)準確性:信息的發布最重要的一點,必須保證其準確性,失誤的信息不但浪費時間,更重要的是導致采購的失誤,給公司帶來損失。

          (三)規范性:信息的發布須有固定的規范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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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述:

          (三)信息的查尋:網上、市場、客戶、報紙電話直接詢價等途徑,主要是市場調查的信息及通過一些行業內的客戶進行調查。

          (四)信息的發布要與物資有切實的聯系,無用或無明顯的相關的信息無須發布,以免浪費他人時間。

          (六)要及時檢查有無錯字等其它方面的失誤,以確保無誤。

          (七)要關注別人的反饋意見,及時與各業務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信息互動。

          第八條信息來源:

          (一)可以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所需信息。

          (二)通過對專業市場及產地進行調查獲得信息

          (三)通過相關的報紙、雜志等來獲取信息。

          (四)可以通過一些相關的組織機構來獲取信息;比如一些政府性或非政府性。

          (五)可以通過一些相關的生產廠家交談來了解信息。

          (六)可以通過對一些供應商進行巡檢來獲取信息。

          (七)可以通過一些專家的預測。

          第六章附則

          第九條本規定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集團采購管理中心。

          第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執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

          采購管理中心

        市場管理制度7

          第一條 為明確市場消防安全職責,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加強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與市場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科(室)所和人員都負有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按照逐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和網絡化管理的要求,中心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協調中心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中心領導班子各成員按工作分工負責所聯系市場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導落實。

          消防科為中心消防工作職能管理部門。

          各市場管理所所長是本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該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中心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安全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二)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四)組織安排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實施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各市場管理所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負責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工作。

          (四)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各市場管理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各市場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任務。

          第六條 中心消防科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中心各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職責:

          (一)在中心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領導和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下,對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二)制訂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糾正和查處一般性違章行為,督促有關市場及時整改各種火險隱患。

          (三)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其防火安全制度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情況。

          (四)負責對員工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及防火、滅火、自救、逃生等安全常識的普及工作。

          (五)負責對各市場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以及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中心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維修與配置工作。

          (六)負責向陽市場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操作、養護,確保其功能正常;負責向陽新市場消防監控室的日常值班,做好向陽各市場夜間消防值班人員的督導檢查。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詳實了解掌握中心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以及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配置分布等情況。

          (八)定期向中心消防安全責任人匯報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項。

          (九)積極協助上級職能部門的安全檢查,遇有火情應及時到達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關對重特大火災的撲救和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務。

          第七條 中心基建科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在市場建設過程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設計、安裝規范要求,搞好市場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安裝、調試。

          (二)參與中心對各市場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指導各市場管理所正確使用市場消防設施、器材。

          (四)根據中心領導安排和各市場要求,及時檢查、維修市場消防設施、器材,保證市場消防設施的安全。

          (五)參與市場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糾正市場消防安全隱患。

          (六)參與市場內火災撲救、事故調查。

          (七)參與中心對各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評。

          (八)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務。

          第八條 中心市場管理科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參與中心市場消防安全檢查,糾正市場消防安全隱患。

          (二)參與中心對各市場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參與中心對各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評。

          (四)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務。

          第九條 公安市場派出所市場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市場安全保衛和夜間看護,加強對治安員和夜間看護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時發現和糾正市場內火災隱患。

          (二)獨立或會同有關科室進行市場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三)參與市場內火災撲救、事故調查,維護滅火現場秩序。

          (四)搞好市場消防安全設施損壞、被盜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務。

          第十條 中心辦公室的市場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時完成中心消防安全文件制發工作。

          (二)做好中心消防安全工作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三)搞好中心消防安全檔案整理。

          (四)參與中心對各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評。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務。

          第十一條 各市場主要負責人為本市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所在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市場內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市場消防安全檔案。

          (二)根據各市場的特點劃分消防安全責任區,明確各責任區市場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負責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四)結合各市場特點,定期進行防火知識的宣傳和滅火技術的培訓,不斷增強市場管理人員和市場內經營業戶的消防安全意識。

          (五)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整改火災隱患。對本單位無力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級消防安全責任人解決。

          (六)管理好市場內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重要設施要定期組織維修、檢驗,確保完好有效。

          (七)制定市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滅火演練。

          (八)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會同有關單位搞好火災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市場管理人員負責分工責任區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了解本市場的火災特點,熟悉市場內消防設施的性能及整個市場經營區域劃分、安全出口位置、重點防火部位、電器線路走向和控制開關及消防器材的位置等基本情況。

          (二)搞好本責任區內經營業戶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三)保護好責任區內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市場安全運營。

          (四)搞好責任區內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火災和安全事故隱患,并做好巡查記錄,對本人無力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專(兼)職消防安全負責人或市場負責人。

          (五)掌握簡易滅火設施的使用方法;(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現整改隱患、能及時有效撲救初起火災)。

          (六)參與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

          (七)市場消防安全負責人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電工、夜間看護員、衛生保潔員等特殊崗位工作人員也要按照崗位特點,負責做好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由各市場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

          第十四條 市場經營人員管理規定。

          (一)市場內的各類經營人員,必須接受市場主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遵守市場消防安全觀管理制度,并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

          (二)市場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義務,掌握與所在市場相適應的消防、逃生知識與技能。

          (三)各市場攤位應根據經營特點,在市場管理所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其正確使用方法。

          (四)工業品市場等消防重點場所要建立市場經營業戶檔案,及時了解市場經營人員變動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五條 市場經營商品管理規定。

          (一)市場內嚴禁經營煙花、爆竹。

          (二)工業品市場內嚴禁經營酒精、油漆、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經營摩絲、打火機等特殊業戶要限制存貨數量,并建立專門檔案進行重點管理。

          第十六條 市場裝修管理規定。

          (一)市場內嚴禁私搭亂建。市場管理所統一進行的市場間隔應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二)市場裝修嚴禁遮擋、損壞消防設施、器材和用電設施、設備。

          (三)室內市場裝修必須報經市場管理所批準,填寫裝修審批表,嚴格按批準的方案施工。裝修改造結束要經市場管理人員驗收,驗收人員要在驗收資料上簽字。對有可能涉及到用電、消防設施改動的裝修,市場管理人員要注意加強現場監督,發現違反市場消防安全規定之處,要立即改正。

          (四)市場業戶裝修審批表、施工方案等資料要存入消防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市場用火管理規定。

          (一)市場生活區和經營區必須分開。工業品市場和全封閉式市場內嚴禁住宿,其他市場內住宿房內要進行重點管理。

          (二)市場內嚴禁在經營區內或倉庫使用明火。市場營業期間在現場禁止動火。

          (三)市場內嚴禁使用電、氣焊。確因工作需要動用電、氣焊的必須經市場消防責任人批準,備好滅火器,對周圍現場進行清理并有市場管理人員現場監督,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要向市場消防責任人報告有關施工情況。

          (四)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

          (五)工業品市場嚴禁吸煙。市場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禁煙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市場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一)市場供電設施、設備的設計、安裝、施工、改造要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二)市場新建工程竣工后有關供配電圖紙在中心存檔的同時要為市場管理所存復印件。市場用電線路改動后要及時繪制竣工圖紙存檔備查。

          (三)市場照明用電與動力用電、消防用電要分開。有條件的市場經營用電和夜間看護照明用電要分開,市場閉市后要關閉經營電源。

          (四)市場要配備專(兼)職電工負責市場用電管理,并要明確其職責,配備必要的工具,為工作開展提供良好條件。

          (五)市場內禁止使用大功率照明燈(60w以上的白熾燈)和電爐、“小太陽”、“熱得快”等大功率用電器;空調安裝要經市場管理所批準,防止超負荷用電。

          (六)市場內嚴禁私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電氣線路,更換電氣設備。市場房屋和經營設施裝修改造時要保護好市場供電線路和電氣設備。

          (七)市場管理所要定期對供電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修,防止線路老化和帶故障設施、設備運行,及時消除用電隱患。用電大戶、容易出現非正常用電的部位要進行重點巡查。

          (八)各市場要建立供電設施設備檔案,詳細記錄市場安全用電情況。

          第十九條 市場疏散通道管理規定。

          市場內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市場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市場疏散通道。

          (二)在消防卷簾下嚴禁堆積雜物。

          (三)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四)在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五)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條 市場安全巡查規定。

          (一)市場應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確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裝修有無違章情況。

          2、禁煙市場有無吸煙現象。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5、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二)工業品市場在營業期間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其他市場可以根據需要防火巡查頻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三)安全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四)堅持做好每日交接制度,及時將當日檢查情況同夜間值班人員做好交接,并填寫《消防檢查日報表》。

          (五)市場管理人員在巡查時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第二十一條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規定。

          (一)市場消防設施是指室內外消火栓、滅火器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防疏散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火災逃生器具、消防廣播等專門用于防火、火災報警、滅火及疏散逃生的設施、器材。

          (二)市場設計、建設(包括改建、擴建)時要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做到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中心重要消防設施設備由消防科負責登記。各市場管理所要建立本市場的.消防設施設備檔案,詳細登記消防設施設備的類別、型號、數量、維修保養記錄等資料,并確定專人負責保管。

          (四)各市場要根據消防設施設備的性能特點,正確使用、保管、維修、養護消防實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其中滅火器要根據《規范》要求定期檢修、充粉。消防報警、消防噴淋等重要建筑消防設施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法律、規范進行。

          (五)消防管理人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計劃,經中心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六)市場內嚴禁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嚴禁遮擋、私自拆卸、損毀消防報警器、消防噴淋頭等建筑消防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場安全隱患整改規定。

          (一)各市場要定期檢查市場經營設施,全面排查本市場內的安全隱患。

          (二)市場管理所發現安全隱患后應立即整改,對整改有難度的要制定出整改方案和應急安全防范措施。受財力所限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向中心報告。

          (三)中心建立市場安全隱患月度報告制度。各市場管理所要按要求報送本所存在的安全隱患。

          (四)對各市場管理所提報的安全隱患,中心辦公室要及時匯總報送消防管理責任人提出整改意見。消防科、基建科和有關市場管理所按中心負責人批示抓好整改。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中心消防管理人要跟蹤督導。

          第二十三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管理。

          (一)各市場應根據本市場的實際,參照《青島初起火災及應急疏散規范》等規范要求制定本市場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市場初起火災及應急疏散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三)《市場初起火災及應急疏散方案》要經各市場消防責任人批準實施并報送消防科備案。向陽市場等重要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應急預案按要經中心消防管理人批準。

          (四)《市場初起火災及應急疏散方案》制定后應組織全員學習并定期演練。一般市場每12個月至少演練一次,工業品市場每6個月至少演練一次。通過演練,使市場管理人員、市場經營者熟練掌握初期火災撲救和安全疏散的方式、方法。

          (五)《市場初起火災及應急疏散方案》應定期修訂。市場消防責任人變更和市場管理、市場經營人員變更時要及時組織學習、演練。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制度建設。

          (一)各市場應根據本市場實際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二)各市場應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消防安全知識,確保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的貫徹落實。

          (三)各市場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應定期修訂。

          (四)各市場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要送消防科備案。重點市場和重要崗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要經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場值班規定。

          (一)中心所有設有經營房屋和經營設施的市場要全部實行24小時在崗值班制度。各市場應科學安排值班人員,在市場開市到閉市前時間內,必須始終有管理人員在崗,確保市場突發情況得到及時處置。

          (二)常規時間段的市場工作人員履行正常的工作職責,特殊時間段的值班人員重點處理值班期間發生的緊急事件,做好聯絡溝通和值班記錄。

          (三)星期天、節假日等消防安全重點管理時間段,市場負責人要堅持帶班。市場主要負責人、消防管理人員要24小時保持通訊工具暢通。

          (四)值班期間發生重大事件,值班人員在采取緊急有效措施的同時,要及時報告所負責人,必要時要報中心辦公室和中心負責人。

          (五)消防監控室等重要崗位要保持24小時雙崗值班并嚴格落實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條 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規定。

          (一)市場發現火警、火災時,要按預案處置的同時,及時向中心負責人報告。

          (二)對發生的火警和火災要及時填寫值班記錄和報表。

          (三)對一般性火災事故,由各市場分管負責人負責調查處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對重大、特大火災事故,要保護好火災現場,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構搞好火災現場責任認定。

          (四)火災事故處理完畢后,必須就發生火災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以及善后工作處理情況做好總結,并分類歸檔。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培訓規定。

          (一)中心定期組織市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二)各市場管理所負責對本市場員工和市場經營業戶的培訓。其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三)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經營業戶、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當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六)為切實加強對消防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進一步提升特殊崗位消防安全疑難問題處置能力,在消防科、向陽市場監控室和有關重點場所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技術崗位。

          第二十八條 消防檔案管理規定。

          (一)各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其具體內容包括本市場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本市場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且應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二)各市場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和消防重點部位情況,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和文件資料。各級消防安全負責人及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設施、防火安全檢查記錄和文件資料,滅火器材與義務消防隊員等情況,重點工種人員情況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等書面資料。

          (三)中心消防檔案由辦公室會同消防科整理、保管。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考核獎懲規定。

          (一)為切實增強各市場消防負責人的責任,中心與各市場管理所每年年初簽定一次《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中消防安全管理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二)對各市場管理所執行《消防安全責任書》的情況,中心定期組織檢查考核(每年至少四次)。未完成《消防安全責任書》規定內容的市場管理所不能評為年度綜合先進。

          (三)對在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科(所)和個人,由中心予以表彰及獎勵。

          (四)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責任心不強,疏忽大意或因防范措施不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相應的經濟懲處(扣除獎金、補助和工資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或辭退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市場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維護集貿市場經營秩序,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管理者職責,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促進市場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月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政府批準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投資開辦或參與開辦集貿市場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市場經營者,是指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市場開辦者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市場登記證及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法對集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及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動、禮貌建立工作,務必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開辦者職責

          第八條集貿市場開辦者應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制度,設置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負責市場安全、商品質量、經營秩序、衛生保潔等管理工作,確保市場經營有序。

          第九條負責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核,與經營者訂立入場經營合同,明確雙方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等。

          第十條負責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消費者在市場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經查實的,幫忙消費者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或者由開辦者向消費者先行賠償,再依據有關規定,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追償。

          第十一條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管理,指導、督促經營者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商品信譽卡、商品進銷臺帳等制度。

          第十二條建立保證公平競爭的有效制度,設立公示欄、政策法規宣傳欄、違法經營行為公示欄、商品行情公布欄以及便民服務臺、意見簿、公平秤等設施,方便消費者。

          第十三條市場應劃行規市,做到劃線定位,設施統一,衛生整潔,道路暢通,秩序良好,貼合禮貌建立標準和要求,用心參與禮貌建立活動。

          第十四條組織經營者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引導經營者誠信服務、禮貌經商,樹立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不斷提高市場經營者的禮貌程度。

          第十五條用心協助工商、農業、衛生等行政管理機關對市場內商品的檢驗、檢疫、檢測工作,配合有關執法機關對市場內的違法違章經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建立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制定消防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市場安全無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應急預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經營者職責

          第十七條集貿市場經營者應主體合法,亮照經營,證照齊全,明碼標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除自產自銷的菜農外,都應辦理營業執照,并做到禮貌經商、禮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服從管理,依法按時、足額交納稅費。

          第十八條務必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短尺少秤,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條自覺遵守市場管理各項制度,自覺愛護市場的公共設施,遵守市場的規劃布局,在指定地點經營,不得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不得擅自張貼、懸掛和散發各種形式的宣傳品,不得占道經營或亂堆亂放雜物。

          第二十條應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商品信譽卡、商品進銷臺帳等制度,對售出商品的質量負責,實行商品質量保證及服務承諾制,保證售后服務周到、規范。

          第二十一條遵守國家關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門和市場開辦者做好市場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不得在市場內打架斗毆、聚眾鬧事,不得從事“黃、賭、毒”、封建迷信活動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管理者職責

          第二十三條工商部門應以屬地管理為基礎,不斷完善并認真落實市場巡查、商品質量準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和“經濟戶口”管理等各種市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規范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市場內各類經營主體管理規范,監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無照經營、不正當競爭等各種違法違章經營行為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境。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上市商品質量的監管,應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銷售,嚴禁銷售國家禁止上市的各類商品。加強對上市商品質量的監測工作,及時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對相關經營者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六條督促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嚴格執行和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貨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銷售信譽卡和商品質量服務承諾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根據上級要求及轄區具體狀況,適時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整治,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違章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加強市場安全管理,保證市場安全運作。

          第二十九條對經營者進行法律法規宣傳,組織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開展建立禮貌市場、誠信經營戶等評比活動,支持鼓勵經營者建立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用心配合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章建立禮貌市場工作

          第三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建立領導機制,實行主辦單位一把手負責制,市場負責人具體負責,并完善市場建立內部督查獎懲機制,負責做好市場建立工作,自覺理解市禮貌委和工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應充分利用集貿市場宣傳欄、墻板欄、廣播等形式,向交易雙方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宣傳集貿市場各項規章制度;宣傳建立資料,營造濃厚的建立氛圍。

          第三十三條市場應實行全日衛生保潔和攤位衛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責定時清掃場地,及時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經營者搞好攤位周邊衛生,持續市場衛生、整潔,實行垃圾袋裝化。

          第三十四條市場內各項設施統一規范、整齊劃一,菜上臺、禽入籠、肉上案、魚入池,要做到貨架統一、吊掛統一,垃圾袋(桶)統一,不得亂搭、亂蓋、亂堆雜物。

          第三十五條市場出入口暢通,無“吐舌頭”和亂擺攤點現象,車輛停放整齊,市場內道路暢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狀況。

          第三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用心協助工商部門開展“誠信經營戶”、“禮貌經營戶”等評選活動,構成禮貌經營、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規范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對各類農副產品和食品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場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橫琴新區管委會、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制定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的措施,鼓勵、引導農貿市場逐步實現規范化和標準化,完善農貿市場功能,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服務水平。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進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行業管理,制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建設基本標準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開展對農貿市場的年度考核,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登記、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開展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確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劃給予復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禁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開辦和經營

          第十一條: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均可申請開辦農貿市場。

          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農貿市場攤位、店鋪的招商招租和開業。

          第十二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的場地、設施。

          (二)必要的交通、衛生、環境保護等條件。

          (三)入場交易的商品貼合國家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實行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分離制度。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商事登記或簽訂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農貿市場配套設施建設、維護經營秩序、保障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則,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配備的服務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志上崗。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眼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公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名稱、管理人員分工、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公示經營者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農貿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與交易有關的事項。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消費者投訴電話,理解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對市場攤位設置和入場經營商品進行劃行歸市,并在貼合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安排經營場地。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劃出不少于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政府投資建設和改造的農貿市場農民自產自銷區域不少于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場經營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定設立相對獨立鮮活家禽經營區域,并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實行集中屠宰地區的農貿市場,還應當修建專門的活禽屠宰室,實行封閉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農副產品和食品入場和溯源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和食品的安全職責,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協助查明產品來源和產地。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除外),就場地安排、“門前三包”、收費標準、場內秩序、經營規范、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衛生等方面作出約定。

          (二)對入場經營的農副產品進行查驗,發現入場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三)查驗入場經營者營業執照、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四)指導、督促入場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設置貼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并督促入場經營者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貼合要求的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七)執行相關服務行業配套設施要求。

          (八)遵守農貿市場年度考核和農貿市場統計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實行入場經營者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根據經營面積配備足量的專業保潔人員,并配備專職環境衛生監督員。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組織督促做好各職責包干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做到攤位(店面)清潔衛生,經營工具擺放整齊,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散落垃圾、無攤(店)外經營。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應當明確入場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職責,定期檢查其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為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帶給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發現入場經營者有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擴大經營場地范圍,禁止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和終止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禁止隨意擺攤設點。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對入場經營者和消費者違法設立收費項目。需要調整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應與入場經營者進行協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協議中約定。

          農貿市場開辦者向入場經營者收取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不得超過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指導標準。

          第三章

          入場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入場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開業、變更、停業、歇業申請。

          (二)對核準的農貿市場名稱享有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約定的使用權。

          (三)根據核準的經營方式依法自主經營。

          (四)拒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的收費和各種形式攤派。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入場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入場經營者應當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簽訂入場經營書面合同,遵守農貿市場公約和經營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地明顯處懸掛營業執照,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還應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證,不得在農貿市場統一劃定的'經營場地之外擺攤設點。

          第三十二條:入場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

          第三十三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制度、進銷臺帳制度,索取商品質量合格證明;購進并銷售持許可證件生產商品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查驗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明文件。農民在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經營的商品實行明碼標價。

          入場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數量等正當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三十五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貿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入場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

          入場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畜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肉類的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當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應當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張貼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當每日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農貿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應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當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第三十六條:入場經營者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證明、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的商品。

          (二)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和依法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農副產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貼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四)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條:入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檢定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二)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與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夾層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四)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五)壟斷貨源,哄抬價格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規劃不明確但具有農貿市場用途的市場,經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明確為農貿市場的,納入農貿市場管理。

          透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簽訂的產權轉讓合同已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原有用途;已改變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依照本辦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在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可由政府透過公開招標方式由貼合條件的中標者投資建設或實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體實施辦法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四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的,應當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和相關建設規范要求。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進行改造和完善。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公共衛生設施等項目,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禁止分割轉讓。擅自將農貿市場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三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中止或終止經營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六十日內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無法確定的,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能夠委托貼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臨時管理,直至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為止,由此產生的管理費用由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農貿市場合并、遷移、分立、撤銷、關掉或者變更重要事項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入場經營者,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場經營者,同時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對農貿市場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達標的,應當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年度考核結果開展相應執法監管活動。

          農貿市場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將該農貿市場列為掛牌督辦單位,并向社會進行公告,理解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商事登記,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經營范圍和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副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查驗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四十九條:海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進行檢測。

          第五十條:公安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消防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依法對未辦理消防行政許可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二條: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和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依法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紅線范圍外的亂擺賣、亂張貼、非機動車輛停放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依照相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五十八條: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相關監督管理和抽查檢驗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

          法律職責

          第五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記而擅自經營農貿市場的,或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商事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違反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明白或應當明白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行為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而為其帶給場所或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按規定通知入場經營者或向社會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農貿市場內一個季度連續三次發現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稅務、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是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職責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入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20××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場管理制度9

          發布內容: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 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 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 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 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 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 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 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 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市場管理制度10

          第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

          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市場管理制度11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4〕 第1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貿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xx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于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xx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20xx平方米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 集貿市場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 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審核。

          第十三條 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電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內嚴禁燃入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火標志。

          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委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

          第二十一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 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務 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 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管理制度12

          崗位職責:

          1、直接上級:主賬會計。

          2、堅持各項規章制度,對工作認真負責,對業主做到禮貌熱情,保持儀表端莊。

          3、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現金報銷手續、經營收入手續,對現金收支及轉帳應及時辦理。

          4、對日常發生的現金、銀行業務要及時登記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保證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5、保管好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對支票進行登記領用,保管好空白支票及有價證券、收據。

          6、按時計發各類人員的工資、補貼、獎金等。

          7、及時辦理銀行結算業務,管理銀行帳戶,月終應及時將銀行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進行核對,并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

          8、每日收取的現金及銀行轉帳支票等要清點后及時送存銀行,以便做到帳目準確,情況清楚。

          9、收款情況應有考核,認真、準確、及時編制月報表,收入明細與會計核算相符,按月核對。

          10、每月定期由經營者及業主到市場物業管理處交納物管費,超過時間按3‰/天繳滯納金,對超過時間仍不交款的業主,采取書面通知、電話催交、上門收款的辦法,對拒不交納管理費的業主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方可采取一定的措施。

        市場管理制度13

          商品購進銷售是商業經營活動中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貫徹經營方針和經營指導思想,統一思想,建立一套嚴密規范、方便可行的進、銷貨管理制度。

          一、供貨商或生產企業的商品進入本市場時,首先進行臺賬登記,對“三無”商品、進貨清單不規范商品,拒絕入場。

          二、登記進銷貨臺賬,必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表格嚴格登記、禁止出現虛登記、錯登記,禁止假冒偽劣商品流入本市場。

          三、登記臺賬過程中,對三證不齊全的`供貨商或生產企業,責令追繳剩余的證件。

          四、登記臺賬時,不僅要檢查有無:“三證”,還要檢查商品本身的質量,對生產日期、保質期、標識不清或沒有標識的拒絕入場。

          五、商品出售前將商品標識、商品標準、要求介紹給消費者,必要時,要對商品進行檢測。

          六、商品銷售執行標準:

          1、不銷售失效、變質商品。

          2、不銷售危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銷售質量不符合標準的商品。

          4、不銷售過期商品。

          5、不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七、在銷售過程中,消費者應收取購物憑證,并保存好,以便投訴。

          八、商品的銷售數量,根據銷售臺賬進行檢查。

          九、進、銷貨臺賬工作,必須常抓不懈。

        市場管理制度14

          第一條情報報告義務公司業務人員應對《客戶情報報告書》的各個項目深入理解,及時搜集有效情報并向上級報告。

          第二條報告的種類與方法

          (一)日常報告:當面口述。

          (二)緊急報告:當面口述或電話。

          (三)定期報告:依照《客戶情報報告書》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客戶的級別分類按照客戶的信用狀況,將其分為三個等級:

          (一)甲等級:以公司的大小來劃分,較佳的信用狀態。

          (二)乙等級:普通的信用狀態。

          (三)丙等級:信用狀況較差。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尚欠賬款(達X萬元以上)并在甲等級以外的公司。

          2。尚欠賬款達X萬元或以下的公司。

          3。從業人員20人以下的小公司。

          4。有信用問題前例的公司。

          5。業界評判不佳的公司。

          6。新開發顧客。

          甲等級“業界的一流公司”及乙等級“大多數的優良客戶”不由業務人員來做判斷,而由營業主管來進行分級。指定以外的顧客均應被列為丙等級。

          第四條定期報告

          (一)業務員依照甲、乙、丙各等級的分類,及《客戶情報報告書》向主管人員定期報告。

          (二)定期報告的時間規定為:

          1。甲等級:每半年報告一次。

          2。乙等級:每季度報告一次。

          3。丙等級:每月報告一次。

          第五條日常報告

          以《客戶情報報告書》的各項準則實行。

          第六條緊急報告拒付或支票的延期要求等緊急情報,依據情況盡可能以最迅速的方法向公司報告。

          市場營銷管理制度6

          一、竄貨的定義及原則

          1、竄貨的概念:

          竄貨是指未經過總公司許可,經銷商將系列產品銷往非所屬區域的.違約經銷行為。

          2、竄貨證據的定義:

          是指能證明經銷商進行竄貨的一切有效依據,譬如:竄貨機器編號及其他標識、發貨證據、談話錄音、照片等證明材料。

          3、竄貨的分類:

          根據經銷商主觀意識可將竄貨分為無意竄貨和惡意竄貨。

          4、無意竄貨:

          是指消費者因在外出差順便產生的一種購買行為,通常數量在1~3臺內,經銷商對消費者的這種非區域購買行為并不知情。對于無意竄貨行為,總公司將根據

          實際情況和雙方經銷商的協商情況進行和解處理。

          5、惡意竄貨:

          是指經銷商從主觀上故意將產品銷售到所轄區域以外的消費者或地區進行銷售的一種行為,通常此類銷售數量較大。對于惡意竄貨行為,總公司將嚴格按照本節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6、處理原則:

          總公司營銷中心在收到竄貨投訴后,24小時內回復對方,并協助收集證據,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二、關于竄貨的判定標準及處罰規定

          1、收貨原則:

          必須經總公司營銷中心同意并派人協助總經銷商進行收集證據,或營銷中心發書面通知授權經銷商自行收集證據,根據收集證據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處理。

          2、對無意竄貨的處罰規定

          對于無意竄貨行為的,總公司將以“協調為主、處罰為輔”的處罰政策對雙方進行協調與和解,必要時可以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金;

          違反本款的處罰金=(該產品規定市場零售價—該產品出廠價)×竄貨數量×2;

          本款處罰金由總公司向竄貨方收取,扣除總公司處理費用外全歸屬被竄貨方擁有。

          3、對惡意竄貨的處罰規定

          對于惡意竄貨行為的,總公司將以“處罰為主、教育為輔”的政策對竄貨方進行處罰和教育;

          違反本款的處罰金=(該型號規定市場零售價—該型號出廠價)×該型號在60天內的累計進貨數量(如有多型號并處);

          本款處罰金由總公司向竄貨方收取,扣除總公司處理費用外全歸屬被竄貨方擁有。

          4、竄貨罰款的收取辦法

          以上處罰金將直接從貨款或市場保證金中扣除,貨款不足或者市場保證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貨。

          5、竄貨證據機的處理

          為收集證據而收購的機器,由竄貨方按收購價格收回,在公司規定期限內完成與被竄貨方的貨款來往,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6、對被竄貨方的補償

          總公司在罰取竄貨方的違約金額度內,扣除因處理竄貨產生的費用(差旅費、相關取證費用等),以現金或沖減應收贓款的形式補償被竄貨方的市場損失,在當月業務賬中反映。

          三、本規定從20xx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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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管理制度15

          一、市場費用定義。

          1、市場費用是指企業為了開拓市場,為了產品入市,為了擴大銷售,提高銷售量而額外提供給市場運作的專項資金。

          2、市場費用包括廣告宣傳費、促銷推廣費、終端維護費三大類。

          二、市場費用的管理原則

          1、市場費用的預算原則:必要性、可行性、目標提升預期。

          2、市場費用的執行原則:真實性、完整性。

          3、市場費用的核報原則:有依據、可核查。

          三、市場費用的控制原則

          1、市場費用實行在預算內先審批后執行再核報的原則。

          2、市場費用的預算額度按銷售額一定比例計算(不高于1%)。

          3、市場費用的使用必須依據不同類型的市場,欲達成的目的及策略做到有規劃性使用。

          4、市場費用的核報必須符合檢核要求與財務核銷要求。

          5、市場費用統一歸口市場中心管理與控制。

          四、市場費用的分類及審批、使用、核報

          1、廣告費用:含對門店、品牌及產品的宣傳費用;在各類媒體中品牌、產品及門店的宣傳費用等。

          1.1、廣告費用的`核報流程:

          由執行人提交廣告執行報告,憑該廣告申請批復、廣告合約、廣告實景圖片(含夜景)、樣報樣刊、刊播證明、正規發票(或收據)等依據至市場部檢核后呈報營銷副總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入財務報銷程序。

          1.2、廣告宣傳費用核報必須符合財務部關于廣告宣傳費用的報銷規定。

          2、促銷推廣費的分類、審批、使用、核報。

          2.1、分類。

          2.1.1、促銷活動費:為提升產品銷量而開展的買贈、獎勵、返現等活動的費用,該費用的發生與產品銷量增長直接掛鉤。

          2.1.2、促銷物料費:保障促銷活動開展而必須的相關物料(含宣傳物料)的制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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